作者RainyDays (喜歡/討厭下雨?! )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本學期政大李聖傑老師的期中考題
時間Tue Jun 13 20:15:59 2006
J可能構成刑法第281條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一、構成要件
客觀構成要件:在題目中,J利用雙節棍毆打直系血親Q,行為主體是為J,而行為客
體即為Q,而J持雙節棍毆打Q可被視為是一種傷害行為客體的行為。
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J主觀上有認識到Q為其直系尊親屬,並且有故意將其打傷之
意思。
二、責任能力
J在喝醉之後遇上了Q,然後藉著酒力來毆打Q。在案例中,J是為一個擁有完全
責任能力之行為人,但是故意藉由酒醉來使自己呈現於精神喪失,使自己的行為像是
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能力行為人一般,此故意稱為故意原因自由行為,故不可主張於
刑法第19條免除或減輕其刑。
三、罪責
行為人J基於故意拿雙節棍毆打其父親Q,成立輕傷罪跟施加暴行於直系尊親屬
兩項罪行,而此兩項所侵害的法益都為侵害到個人的身體法益,因為施暴行於直系尊
親屬罪和輕傷罪有特別關係,故優先適用於施暴行於直系尊親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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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177.62
1F:推 akira911:好奇怪的架構...@@@ 06/13 21:15
2F:推 RainyDays:這也可能是因為我刑法分數始終不高的原因吧....... 06/13 21:21
3F:推 pohan88:最後一段應該是競合而不是罪責吧? 06/13 23:51
4F:推 clockwatcher:題目並未提到Q有被毆打成傷唷.因此應該假設是沒有吧. 06/14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