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yDays (喜欢/讨厌下雨?! )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本学期政大李圣杰老师的期中考题
时间Tue Jun 13 20:15:59 2006
J可能构成刑法第281条加暴行於直系血亲尊亲属
一、构成要件
客观构成要件:在题目中,J利用双节棍殴打直系血亲Q,行为主体是为J,而行为客
体即为Q,而J持双节棍殴打Q可被视为是一种伤害行为客体的行为。
主观构成要件:行为人J主观上有认识到Q为其直系尊亲属,并且有故意将其打伤之
意思。
二、责任能力
J在喝醉之後遇上了Q,然後藉着酒力来殴打Q。在案例中,J是为一个拥有完全
责任能力之行为人,但是故意藉由酒醉来使自己呈现於精神丧失,使自己的行为像是
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能力行为人一般,此故意称为故意原因自由行为,故不可主张於
刑法第19条免除或减轻其刑。
三、罪责
行为人J基於故意拿双节棍殴打其父亲Q,成立轻伤罪跟施加暴行於直系尊亲属
两项罪行,而此两项所侵害的法益都为侵害到个人的身体法益,因为施暴行於直系尊
亲属罪和轻伤罪有特别关系,故优先适用於施暴行於直系尊亲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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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177.62
1F:推 akira911:好奇怪的架构...@@@ 06/13 21:15
2F:推 RainyDays:这也可能是因为我刑法分数始终不高的原因吧....... 06/13 21:21
3F:推 pohan88:最後一段应该是竞合而不是罪责吧? 06/13 23:51
4F:推 clockwatcher:题目并未提到Q有被殴打成伤唷.因此应该假设是没有吧. 06/14 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