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脅迫
時間Mon May 29 17:54:36 2006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標題: Re: [民法] 脅迫
: 時間: Mon May 29 03:22:36 2006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條50元)》之銘言:
: : 不過我沒留備份要重打...///
: : 我再解釋白話一點:
: : **
: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麼?
: : 要是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 : 那在詐欺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時 什麼意思?
: : 就是對第三人來說 他可以主張詐欺人對他來說仍然是有權處分
: : 既然是有權處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權 那就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 : 反過來說 被脅迫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 : 就是脅迫者因此成為無權處分-->法效果
: : 那前面說過要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是要件之一
: : 所以適用92II反面解釋的法效果不過就是可用來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 : 兩者不但不衝突 還相輔相成
: : 如果沒有因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人之處分能夠變成無權處分嗎?惶論善意取得
: 對不起,我有個疑問:
:
: 就算沒有因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被脅迫人撤銷意思表示後,溯及失效(114條)
: 那脅迫人就溯及至處分時未取得處分權,這時後他所為之處分不就是無權處分的狀態了嗎?
:
: 為何一定要"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人之處分才能夠變成無權處分??
:
: 還是我誤解你的意思了?
:
: 謝謝
yeah 你問了個很好的問題
問到重點了 沒錯 撤銷後脅迫人就溯及至處分時未取得處分權,這時後他所為之處分就
是無權處分的狀態了
所以之前才一再強調 不要將92ii反面解釋看的太偉大
它"只不過"是得出 "脅迫"回到一般的原則(在一般原則下 就是有對世效 管你第三第四人
都一樣 )
而僅將例外情況限於詐欺
這才是92ii反面解釋的真義->回到92i一般原則(就是撤銷可以對抗任何人當然包括第三人)
把握了這一點後
所以這時其實就在依92i撤銷後 與善意取得的關係
這就如同依88條錯誤撤銷後與第三人善意取得關係沒兩樣
那之前ezpeer兄說善意取得是88條特別規定 你覺得勒?-->你也可以去問問你老師
(直接用物權篇是民總特別規定我實在
是無言 問題在哪前幾篇提過)
我說不是 這兩規定間構成要件沒包含關係 法效果也不衝突
是依88撤銷後變無權處分才充分了善意取得的要件
那脅迫亦復如是~~
: : 法條法效果要衝突才有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 : 而92II與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衝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 : that's it!
: --
: 推 misiagod:他的意思是如果脅迫之撤銷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05/29 13:32
: → misiagod:第三人可以主張有效不得以之對抗,跟87條但書一樣 05/29 13:33
: → misiagod:不過我有疑問的是,撤銷無效就是無效,在相對無效的 05/29 13:35
: → misiagod:情況,只是不能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何以 05/29 13:35
: → misiagod:能主張有效無效,87條但書也有這問題..... 05/29 13:36
: → misiagod:等於說,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沒有說無效法律行為 05/29 13:37
: → misiagod:就變成有效阿~ 05/29 13:37
意思是說 對第三人來說可主張"前手間"之契約有效
就使的第三人之前手對第三人來說是有權處分(也拘束原權利人)
也就可直接取得權利 此在無善意取得的態樣比如債權買賣尤具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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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nclesausage 來自: 140.112.152.44 (05/29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