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条50元)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胁迫
时间Mon May 29 17:54:36 2006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铭言:
: 标题: Re: [民法] 胁迫
: 时间: Mon May 29 03:22:36 2006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条50元)》之铭言:
: : 不过我没留备份要重打...///
: : 我再解释白话一点:
: : **
: : 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麽?
: : 要是无权处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 : 那在诈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 什麽意思?
: : 就是对第三人来说 他可以主张诈欺人对他来说仍然是有权处分
: : 既然是有权处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权 那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问题
: : 反过来说 被胁迫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麽意思?
: : 就是胁迫者因此成为无权处分-->法效果
: : 那前面说过要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要件之一
: : 所以适用92II反面解释的法效果不过就是可用来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 : 两者不但不冲突 还相辅相成
: : 如果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人之处分能够变成无权处分吗?惶论善意取得
: 对不起,我有个疑问:
:
: 就算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被胁迫人撤销意思表示後,溯及失效(114条)
: 那胁迫人就溯及至处分时未取得处分权,这时後他所为之处分不就是无权处分的状态了吗?
:
: 为何一定要"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胁迫人之处分才能够变成无权处分??
:
: 还是我误解你的意思了?
:
: 谢谢
yeah 你问了个很好的问题
问到重点了 没错 撤销後胁迫人就溯及至处分时未取得处分权,这时後他所为之处分就
是无权处分的状态了
所以之前才一再强调 不要将92ii反面解释看的太伟大
它"只不过"是得出 "胁迫"回到一般的原则(在一般原则下 就是有对世效 管你第三第四人
都一样 )
而仅将例外情况限於诈欺
这才是92ii反面解释的真义->回到92i一般原则(就是撤销可以对抗任何人当然包括第三人)
把握了这一点後
所以这时其实就在依92i撤销後 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这就如同依88条错误撤销後与第三人善意取得关系没两样
那之前ezpeer兄说善意取得是88条特别规定 你觉得勒?-->你也可以去问问你老师
(直接用物权篇是民总特别规定我实在
是无言 问题在哪前几篇提过)
我说不是 这两规定间构成要件没包含关系 法效果也不冲突
是依88撤销後变无权处分才充分了善意取得的要件
那胁迫亦复如是~~
: : 法条法效果要冲突才有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 : 而92II与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冲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 : that's it!
: --
: 推 misiagod:他的意思是如果胁迫之撤销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05/29 13:32
: → misiagod:第三人可以主张有效不得以之对抗,跟87条但书一样 05/29 13:33
: → misiagod:不过我有疑问的是,撤销无效就是无效,在相对无效的 05/29 13:35
: → misiagod:情况,只是不能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何以 05/29 13:35
: → misiagod:能主张有效无效,87条但书也有这问题..... 05/29 13:36
: → misiagod:等於说,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没有说无效法律行为 05/29 13:37
: → misiagod:就变成有效阿~ 05/29 13:37
意思是说 对第三人来说可主张"前手间"之契约有效
就使的第三人之前手对第三人来说是有权处分(也拘束原权利人)
也就可直接取得权利 此在无善意取得的态样比如债权买卖尤具实益~~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2.44
※ 编辑: unclesausage 来自: 140.112.152.44 (05/29 1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