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脅迫
時間Sun May 28 18:03:08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條50元)》之銘言:
: : 你可以這樣看:
: : 它的法效果是 "撤銷權"可以對抗任何人
: : 提過了 反面解釋沒這摸偉大 不過是回到形成權的原則而已---也就是回到92i本文
: : 是92條ii是92i的特別規定(例外情況)
: : 我的意思是說照你的說法 "撤銷者"可以對抗任何人 第三人也是
: : 那撤銷者和第三人間誰可以對抗誰
: 甲受乙脅迫讓與a地,乙再轉讓予善意之丙
: 甲先按92本文撤銷意思表示,乙轉讓丙a地為無權處分,
: 此時會有兩種情況:
: 1.甲按92ii反面之對抗權,可以對抗丙之善意受讓,取回a地(當事人意思自主)
: 2.丙以善意受讓,排除甲之對抗權,取得a土地所有權(交易安全)
: 究竟要用1.還是2.,才是爭點所在
: 你主張的是2.--第三人可以排除撤銷者
那不叫排除 我說過沒有排不排除92的問題
錯誤也一樣 善意取得是適用那些規定的前提
: 我主張的是1.--撤銷者可以對抗第三人
: : 1.善意取得是錯誤的特別規定 這還是第一次聽說.. 不知道該講什麼
: 關於這一點,如果你已拿定主意,則多說無益
是阿 我想你是該去確定一下... 真的建議你去問一下
善意取得與錯誤間要件有什麼關係嗎?
人家說其他篇是特別規定的的前提是要件具抽象具體關係 這個前提要先抓住...
: 建議其他板友去問學校或補習班老師確定一下
: 「民法總則篇是一般規定,其他篇是特別規定」到底是錯的還是對的?
那是通常--->而且原因是在於通常民總相較其他篇要件上"通常"具有抽象,具體的關係...
但並不是絕對的
具有抽象,具體的關係這才是道理所在..
我覺得你的問題真的在人云亦云 沒有去思考背後的道理..
然後如果你這樣說 那在這裡為何92ii反面解釋變特別規定
請給個說法
所以 再強調 有無特別/普通規定關係 請看1.要件上有無包函關係 2.法效果有無衝突
在這邊一來要件沒有包函關係(這很重要 比如之前提過不會說73條與83條有普通特別關系)
二來法效果也不衝突
: : 你去問問你所謂林派的老師看看...
: : 照這樣說 善意取得是767條特別規定 72條是79條效力未定特別規定
: : 是這樣解釋的嗎?......
: : 請去翻書看看特別規定的定義吧
: : 說a法條是b法條的特別規定
: : 是在講a法條的"構成要件"外延小於b(規範案型被b包含) 且 其法律效果性質不相容
: : 講特別規定除了看法效果還要看構成要件....
: : 說何者是何者特別規定是具有邏輯性的...
: : 再不然83條(有效)是73條(無效)(或倒反過來)特別規定嗎...
: : 並不是效果不一樣就叫特別規定
: : 2.再來 若如你說88條是善意取得特別規定
: : 那怎麼92ii反面解釋就變成特別規定了
: : 邏輯性在哪?
: : 隨各人說的嘛...
: : 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購成要件間有具體與抽象般的關係 前者要件被後者所包含...
: : 會說其它篇是民總特別規定是因為"通常"其他篇是具體規定 但不完全民總一定較抽像
: : 所以那只不過在說明"構成要件被包含" "法效果衝突" 這兩項原則
: : 真義為此
: : 講何者是特別規定是具邏輯性的
: : 不是憑著"感覺"亂猜...
: : : : no!都不是!!所以法效果究竟有無衝突要衍生下去看 不是看表面
: : 92ii反面解釋(再強調 說反面解釋不用無限上綱 它只是在說明例外情況
: : 不包含脅迫 就只是回到92i本文耳)
: : 之前說過 在後手尚未完成物權行為時 這時92條就可派上用場啦
: : 詐欺此時就仍然不行...
: 沒完成物權行為,何必主張92本文??直接用有權處分不就好了嗎??
A被脅迫賣給B 又賣給善意C但尚未完成物權行為 c尚未取得權利
這時用92I就可撤銷並可對抗c (此撤銷具對世效你要說92ii反面解釋也ok)
b已不具所有權
此時就可向b請求767返還了不是(在外加個存證信函給c通知他讓他之後無法主張善意取得)
: 92本文不是重點,因為我和你的爭點不在此,而在92ii的應用上
說過了
反面解釋的"真義"不過就是回到92i本文的原則規定而已...
: 結果按你的說法,92ii是一條沒實際作用,應該被刪除的贅文,不是嗎??
: 我雖然學識有限,但在有人提出使92ii發生實益的例子前
: 對「善意受讓優於92ii反面對抗權」的看法還是存疑的............
: : 喔 既然你說早懂了 我更狐疑了
: : 你確定你了解什麼叫特別規定嗎?... law板1883篇可以參考一下 事實上你也可以看整筆
: : 討論串 講的是一樣的東西 只不過那筆主要在說
: : 92II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具體規定(構成要件被善意取得
: : 得所包含)
: : 簡單來說 特別規定的意思是某法條排除某法條的"適用"
: : 比如民186之於184;生母殺嬰之於殺人
: : 都用人家的效果來充份你的要件了(無權處分充分善意取得)
: : 還說是特別規定沒有被適用 那不是矛盾(前面是充分假的嗎..//)
: : 對抗權就只是 "撤銷"的效力可以對抗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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