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通謀虛偽意表
時間Sun May 28 12:29:25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之銘言: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條50元)》之銘言:
: : 這時就出現語病了
: : 你沒先用87條選擇"得對抗" 如何主張土地法? 這也與前篇所述相對照
: : 所以二者是相輔相成關係
: : 不得以其無效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選擇其有效,也可以選擇其無效
: : 1.如果選擇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 : 2.如果選擇無效 那才會變無權處分-->善意取得(沒有選
: : 二者只是在不得對抗時選擇何種效果而已
: : 焉有衝突或是誰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 這種考古題,看過的人大概都會和我有一樣的反應..........
: 因為每一本負責任的參考書都會這樣給他提一下..........
: 我得老實說, 因為87,88司法官都出了類似題目
: 而且手邊的擬答都是把通謀虛偽意表和善意受讓並列,
: 指出後者是前者的特別規定,然後以善意受讓優先適用做結
首先還是在強調沒有特別規定問題(同前篇)
再來一樣 怎麼這裡就變成善意取得是特別規定了
幾乎是一樣的問題嘛
在前一個是脅迫是特別規定 這邊就變善意取得
邏輯性在哪?
: 我其實並沒有深思他們之間的關係,只是「背習慣成自然」orz....
你的問題主要就是這個...
: 個人推測如下:
: 民法中關於善意受讓的規定,都有明文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 而土地法並無此前提,只有從學說上要求受讓人要「善意」以限縮其「絕對效力」而已
喔 是這樣阿
我怎麼記得學說就是要求"無權處分"(信賴登記的意思不就登記名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同
此時不是無權處分是什麼...)
比如禁治產人a與善意b買賣 或a賣與禁治產人b 並完成登記
你考試寫寫看b依43條取得所有權看看會拿幾分......
修正草案759之1更是明白..
: 提供87司一的考題:
: 民法上有所謂「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及「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請依此三種
: 法律概念解答下列問題:債務人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其土地一筆,
: 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完成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後丙又將該筆土地出售並完成
: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善意之丁。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 坊間的擬答大都是把87i但和土地43並列為丁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原因
: 而在土地43之前,卻沒指出丁到底是主張通謀意表有效還是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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