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条50元)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通谋虚伪意表
时间Sun May 28 12:29:25 2006
※ 引述《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之铭言:
: ※ 引述《unclesausage (一条50元)》之铭言:
: : 这时就出现语病了
: : 你没先用87条选择"得对抗" 如何主张土地法? 这也与前篇所述相对照
: : 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关系
: : 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第三人可以选择其有效,也可以选择其无效
: : 1.如果选择有效 那就直接取得啦
: : 2.如果选择无效 那才会变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没有选
: : 二者只是在不得对抗时选择何种效果而已
: : 焉有冲突或是谁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 这种考古题,看过的人大概都会和我有一样的反应..........
: 因为每一本负责任的参考书都会这样给他提一下..........
: 我得老实说, 因为87,88司法官都出了类似题目
: 而且手边的拟答都是把通谋虚伪意表和善意受让并列,
: 指出後者是前者的特别规定,然後以善意受让优先适用做结
首先还是在强调没有特别规定问题(同前篇)
再来一样 怎麽这里就变成善意取得是特别规定了
几乎是一样的问题嘛
在前一个是胁迫是特别规定 这边就变善意取得
逻辑性在哪?
: 我其实并没有深思他们之间的关系,只是「背习惯成自然」orz....
你的问题主要就是这个...
: 个人推测如下:
: 民法中关於善意受让的规定,都有明文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 而土地法并无此前提,只有从学说上要求受让人要「善意」以限缩其「绝对效力」而已
喔 是这样阿
我怎麽记得学说就是要求"无权处分"(信赖登记的意思不就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不同
此时不是无权处分是什麽...)
比如禁治产人a与善意b买卖 或a卖与禁治产人b 并完成登记
你考试写写看b依43条取得所有权看看会拿几分......
修正草案759之1更是明白..
: 提供87司一的考题:
: 民法上有所谓「绝对无效」、「相对无效」及「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请依此三种
: 法律概念解答下列问题:债务人甲为避免其债权人乙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其土地一笔,
: 与丙通谋虚伪买卖并完成该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其後丙又将该笔土地出售并完成
: 所有权移转登记予善意之丁。问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为何?
: 坊间的拟答大都是把87i但和土地43并列为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原因
: 而在土地43之前,却没指出丁到底是主张通谋意表有效还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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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unclesausage 来自: 218.166.208.46 (05/28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