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tikiti (sss)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時間Fri May 26 23:39:57 2006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累了
最後一篇..
: : 信賴利益可能是所受損失(如投入的締約費用)也可能是所失利益呀
: : 典型就是喪失締約機會的損害 可去看王 判例研究5 信賴利益賠償
: ~~~~~~~~~~~~~~~~~~~~~~~~~~~~~~~~~~
: 我有疑問的是~典型喪失締約機會的損害,能否提出一個實例來參考看看??
: 典型喪失締約的損害的確有可能會是所失利益,但它和履行利益不同的是,
: 履行利益的情況下~是債務人債務不履行時,所造成減少財產增加的損害
: 也就是當債務被履行的時候可得之積極利益,那情況一定是(?)契約已經成立
: 的狀況之下,所以債務人才有履行的義務。
: 而喪失締約機會的損害,是有機會和別人立契約但是確因為某事實的發生,
: 造成契約無法訂立。
: 但疑問是這締約機會的損害?怎麼計算??"締約機會"能否計算出財產價值??
: 我能想出的就這種情況
: a.甲---乙-----丙 :甲撤銷其債權及物權行為之意思表示,而乙在甲撤銷之前本來要和
: 丙訂立該物之契約(但還沒有訂立喔),乙這當中花費了要和丙訂
: 立契約的準備費用2000元,因為甲的撤銷,造成乙沒辦法和丙訂立
: 契約,而乙所花的2000元就可以向甲請求。
: 不過本題怎麼看都不是利益,頂多只能說是消極利益罷了,可請求的2000原就是消極
: 利益。
: 這2000元是否就是喪失締約的機會??
不是
51台上2101號自己看吧 判例研究5 也有例子
自己去找吧
: 而王師的那段話:信賴損害,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216)
: 而所失利益的定義已經很明確的在216II所提出,--就可預期之利益
: 再者261條I項很清楚的講明: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填補
: ~~~~~~~~~~~~~~~~~~~~~~~~~~~~~~~~~~~~~~~
: 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 所謂的法律另有規定,就如91條所定:因信其意思表示有效所受""損害""之相對人和第三
: 人,換言之,它已經把損害賠償的範圍定在""積極的損害"",所以消極的損害(履行利益
: 就不用賠償。
你已經把那些名詞的概念用弄混了
積極損害=所受損害 消極損害=所失利益
履行利益是等於積極利益損害
積極利益損害不等於積極損害 消極亦然
: 所以王師那段話還是有矛盾!!他都表明了所失利益了,
根本沒這樣說呀
你已經把那些概念全弄混了 說了好幾遍 很多概念並沒有對應關係
前面幾篇的部分再多看幾遍吧
: 實在想不出,信賴利益能包括所失利益。
: 我的看法:
: 但信賴損害的確可包括所失利益--信其法律行為有效所造成的損害,
: 損害為利益的反面,有積極損害和消極損害(利益),反之履行損害亦同。
: 債務不履行造成的損害,當然可包括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
: 但履行利益-->只填補你所失利益
... 你要這樣說就隨你了 講好幾遍了
因此對第三人所負的違約金就是所受損害
支付取得替代給付的費用也是所受損害
履行利益和所受損害沒有對應關係 沒有對應關係 沒有對應關係 沒有 沒有.......
民法638條I(所受損害),III(所失利益)的對比更是明文的例子
: 但信賴利益--->只填補你所受損害
: 意即信賴利益and履行利益是包函在信賴損害和履行損害概念之下
: 只是剔除了特定範圍的賠償.........
: 這樣理解,王師那段話就沒有問題,但它那樣寫...真的有點跳躍式的講解~
: : 所以並無對應關係
: : 那是基於不同目的的分類
: : 履行利益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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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16.102.106
※ 編輯: pitikiti 來自: 61.216.102.106 (05/26 23:43)
1F:推 misiagod:嗯~看完了~的確是混淆了~所失利益和積極利益的確沒有對 05/27 02:12
2F:→ misiagod:應關係,所失利益對於行為人來說!!還是受損害(消極損害) 05/27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