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tikiti (sss)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時間Fri May 26 15:06:13 2006
※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 標題: 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 時間: Fri May 26 14:25:27 2006
:
: ※ 引述《juliantin0 (酷拉利)》之銘言:
: : ※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 : 這個我有想過,我想可能是王師筆誤,或者是他沒有再詳細的說明吧,我試著推論看看:
: : ╭有效時:得請求給付
: : 依法律行為的效力∣
: : ∣ ╰無效時:不得請求給付(基於私法自治的法律行為下,只能基於有效
: : ∣ 的法律行為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 ∣
: : 箭頭
: : ╭有效時:即尚未取得的給付
: :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 和履行後更有所得者(喪失履行利益)
: : 的損害 ∣
: : ∣ ╰無效時:因締結契約時所受損害ex支出費用(喪失信賴利益)
: : ∣
: : ∣有損害所以要填補(符合要件時)
: : ∣
: : 箭頭
: : ╭有效時:回復到如同契約業已履行的狀態 PS既然如已履行狀態,那
: :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履行利益之填補) 這時受損人之前為了締約
: : 的損害之損補 ∣ 所支出者(信賴利益),當然
: : ∣ 是他自行要吸收,不得請求
: : ∣ 該部分之賠償(請自行想像
: : ∣ )
: : ∣
: : ∣
: : ╰無效時:回復到如同未締約時的狀態 PS.既如同未締約時,那履行
: : (信賴利益之填補) 後所能得到的利益(履行利
: : 益)當然不能請求
: : 那如果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如91條)之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
: : 益)
: 這兩者根本不相等 前篇說明過
: : 那是不是=變相地以216條來肯認得基於無效法律行為,而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 而違反私法自治下僅得基於有效法律行為請求當初約定的給付
: no 216說已填補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為限"
:
: 那填補的是哪種損害履行 信賴 固有利益.. 等要看你的請求權本身
:
:
:
: 所受損害 所失利益;履行,信賴,固有; 積極利益損害 消極利益損害......等
:
: 是基於不同目的下所做的分類 未必會有對應關係
:
: 如同人 你可以分為男,女人 也可以分老人小孩, 端看為何種目的
: : 結論:1.於第216條中,立法者並未區分因法律行為致受損害的類型(信賴利益+履行利
: : 益)可以說於該條,立法者僅著眼於法律行為「有效時」所致損害類型(履行利
: : 益),而忽略法律行為無效時所致之損害類型(信賴利益)
: : 也可以說立法者於該條僅著眼於"非法律行為"所致之損害範圍ex如侵權行為
: 所以結論錯
: : 2.所以王師書上應該是誤寫,或者尚未再進一步詳盡探討
: 不正確
: : 這是我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152.56
: 推 juliantin0:我知道二者不同 不過我資質愚鈍 不太看得懂您的意思呢 05/26 14:48
: → juliantin0:,可否麻煩您再詳細說明一下 謝謝哩^^ 05/26 14:48
: 推 juliantin0:你的意思是信賴利益損害也可以包涵入216條"所失利益" 05/26 14:57
: → juliantin0:是這樣嗎? 05/26 14:58
信賴利益可能是所受損失(如投入的締約費用)也可能是所失利益呀
典型就是喪失締約機會的損害 可去看王 判例研究5 信賴利益賠償
所以並無對應關係
那是基於不同目的的分類
履行利益也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2.56
1F:→ juliantin0:謝謝 我會再去看看那篇滴 05/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