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信賴利益?履行利益?~
時間Fri May 26 13:46:40 2006
※ 引述《pitikiti (sss)》之銘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考試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 : 關於<信賴利益>和<履行利益>這兩種損害賠償之方法~
: : 我相信不少初學法律或是已經學習ㄧ段時間的同學對此感到困惑~
: : 尤其是王澤鑑老師書中關民法91條錯誤撤銷賠償方式這一段話感到困惑:
: : p.413~民法91條所稱: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損害
: : 指信賴損害而言,其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在內(民216)
這個我有想過,我想可能是王師筆誤,或者是他沒有再詳細的說明吧,我試著推論看看:
╭有效時:得請求給付
依法律行為的效力∣
∣ ╰無效時:不得請求給付(基於私法自治的法律行為下,只能基於有效
∣ 的法律行為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
箭頭
╭有效時:即尚未取得的給付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 和履行後更有所得者(喪失履行利益)
的損害 ∣
∣ ╰無效時:因締結契約時所受損害ex支出費用(喪失信賴利益)
∣
∣有損害所以要填補(符合要件時)
∣
箭頭
╭有效時:回復到如同契約業已履行的狀態 PS既然如已履行狀態,那
因法律行為所造成∣(履行利益之填補) 這時受損人之前為了締約
的損害之損補 ∣ 所支出者(信賴利益),當然
∣ 是他自行要吸收,不得請求
∣ 該部分之賠償(請自行想像
∣ )
∣
∣
╰無效時:回復到如同未締約時的狀態 PS.既如同未締約時,那履行
(信賴利益之填補) 後所能得到的利益(履行利
益)當然不能請求
那如果意思表示被撤銷後(如91條)之賠償範圍依民法第216條,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
益)
那是不是=變相地以216條來肯認得基於無效法律行為,而請求當初所約定之給付
而違反私法自治下僅得基於有效法律行為請求當初約定的給付
結論:1.於第216條中,立法者並未區分因法律行為致受損害的類型(信賴利益+履行利
益)可以說於該條,立法者僅著眼於法律行為「有效時」所致損害類型(履行利
益),而忽略法律行為無效時所致之損害類型(信賴利益)
也可以說立法者於該條僅著眼於"非法律行為"所致之損害範圍ex如侵權行為
2.所以王師書上應該是誤寫,或者尚未再進一步詳盡探討
這是我個人意見,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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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35.210
1F:推 chihchien:箭頭 XD~ 05/26 13:51
2F:推 pitikiti:沒有誤寫 你一樣的問題 所失利益不等於履行利益 05/26 14:11
3F:→ pitikiti:此一錯全盤皆錯 05/26 14:12
4F:推 juliantin0:大概了解 總之就是信賴利益損害還有可能是失去利益@@ 05/26 15:15
5F:→ juliantin0:所以是我們誤解了216條"所失利益"的意思 05/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