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信赖利益?履行利益?~
时间Fri May 26 13:46:40 2006
※ 引述《pitikiti (sss)》之铭言:
: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之铭言:
: : 考试快到了~大家加油~我提供ㄧ下有关於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的概念
: : 关於<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这两种损害赔偿之方法~
: : 我相信不少初学法律或是已经学习ㄧ段时间的同学对此感到困惑~
: : 尤其是王泽监老师书中关民法91条错误撤销赔偿方式这一段话感到困惑:
: : p.413~民法91条所称:信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损害
: : 指信赖损害而言,其范围包括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在内(民216)
这个我有想过,我想可能是王师笔误,或者是他没有再详细的说明吧,我试着推论看看:
╭有效时:得请求给付
依法律行为的效力∣
∣ ╰无效时:不得请求给付(基於私法自治的法律行为下,只能基於有效
∣ 的法律行为请求当初所约定之给付)
∣
箭头
╭有效时:即尚未取得的给付
因法律行为所造成∣ 和履行後更有所得者(丧失履行利益)
的损害 ∣
∣ ╰无效时:因缔结契约时所受损害ex支出费用(丧失信赖利益)
∣
∣有损害所以要填补(符合要件时)
∣
箭头
╭有效时:回复到如同契约业已履行的状态 PS既然如已履行状态,那
因法律行为所造成∣(履行利益之填补) 这时受损人之前为了缔约
的损害之损补 ∣ 所支出者(信赖利益),当然
∣ 是他自行要吸收,不得请求
∣ 该部分之赔偿(请自行想像
∣ )
∣
∣
╰无效时:回复到如同未缔约时的状态 PS.既如同未缔约时,那履行
(信赖利益之填补) 後所能得到的利益(履行利
益)当然不能请求
那如果意思表示被撤销後(如91条)之赔偿范围依民法第216条,包括「所失利益」(履行利
益)
那是不是=变相地以216条来肯认得基於无效法律行为,而请求当初所约定之给付
而违反私法自治下仅得基於有效法律行为请求当初约定的给付
结论:1.於第216条中,立法者并未区分因法律行为致受损害的类型(信赖利益+履行利
益)可以说於该条,立法者仅着眼於法律行为「有效时」所致损害类型(履行利
益),而忽略法律行为无效时所致之损害类型(信赖利益)
也可以说立法者於该条仅着眼於"非法律行为"所致之损害范围ex如侵权行为
2.所以王师书上应该是误写,或者尚未再进一步详尽探讨
这是我个人意见,请多指教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3.235.210
1F:推 chihchien:箭头 XD~ 05/26 13:51
2F:推 pitikiti:没有误写 你一样的问题 所失利益不等於履行利益 05/26 14:11
3F:→ pitikiti:此一错全盘皆错 05/26 14:12
4F:推 juliantin0:大概了解 总之就是信赖利益损害还有可能是失去利益@@ 05/26 15:15
5F:→ juliantin0:所以是我们误解了216条"所失利益"的意思 05/26 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