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條50元)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脅迫
時間Tue May 23 21:14:46 2006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標題: [民法] 脅迫
: 時間: Tue May 23 14:49:5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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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甲受乙脅迫,贈與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與此情形,甲可依據第92條
: 撤銷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論,受脅迫下的贈與行為跟讓與其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 ,具同一瑕疵,並得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權,其出賣錶給丙的契約,故屬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 問題在於善意受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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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師書上說:丙雖不得以其善意對抗甲,但得主張善意取得該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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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師書上看到,他的見解是這樣的
: :被脅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當高,應優先於善意第三人保護。
: 即立法者衡量「當事人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之後,認為後者應退讓。
: 然而,第801和948條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則及交易安全而為規範,其並未特別考量
: 到脅迫等特殊情勢。故,92條優先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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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麼,那個才釋合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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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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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4.42.104
: 推 xxhidexx:個人建議..幫你發現教科書跟李淑明寫的不一樣的時候..請 05/23 18:12
: → xxhidexx:選擇教科書.. 05/23 18:13
: 推 xxhidexx:李淑明書中是引林誠二老師見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師的書看 05/23 18:23
: → xxhidexx:那是學者間考量點不同造成的爭議..沒有誰對誰錯.. 05/23 18:24
: 推 xxhidexx:考試時可以兩說都寫..自己採一說 05/23 18:27
: → xxhidexx:還有李書中有時雖然有引學者的書..但是你去找那本書來看 05/23 18:28
: → xxhidexx:的時候..會發現內容跟李書中都不一樣.. 05/23 18:30
: 推 unclesausage:關於這問題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題)後幾篇 05/23 18:42
: → unclesausage:對這個問題有討論一下(panda,trium..)有興趣可參考 05/23 18:45
: 推 akira911:說實話 我功力太淺 1878篇那邊真的有點理不出頭緒 05/23 20:56
這是我今天第二次回信回答這個問題... 有這麼難懂嗎XD
不過我沒留備份要重打...///
我再解釋白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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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麼?
要是無權處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那在詐欺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時 什麼意思?
就是對第三人來說 他可以主張詐欺人對他來說仍然是有權處分
既然是有權處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權 那就沒有善意取得的問題
反過來說 被脅迫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就是脅迫者因此成為無權處分-->法效果
那前面說過要善意取得無權處分是要件之一
所以適用92II反面解釋的法效果不過就是可用來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兩者不但不衝突 還相輔相成
如果沒有因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脅迫人之處分能夠變成無權處分嗎?惶論善意取得
法條法效果要衝突才有何者是特別規定的問題
而92II與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衝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that'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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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0.38
※ 編輯: unclesausage 來自: 218.166.200.38 (05/23 21:21)
1F:推 akira911:受教了!! 05/23 21:58
2F:推 riq:倒數第四行,是否可依92I由受脅迫之人撤銷交付該物之交付? 05/24 14:25
3F:→ riq:更正,撤銷物之交付,則相對人交付該物於第三人即為無權處分 05/24 14:28
4F:推 unclesausage:應該是徹銷物權行為 of course!就是要撤銷並有對世效 05/24 23:14
5F:→ unclesausage:才要善意取得呀 全文就是這樣的邏輯耳! 05/2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