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nclesausage (一条50元)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胁迫
时间Tue May 23 21:14:46 2006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标题: [民法] 胁迫
: 时间: Tue May 23 14:49:55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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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甲受乙胁迫,赠与某名表,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与此情形,甲可依据第92条
: 撤销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论,受胁迫下的赠与行为跟让与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 ,具同一瑕疵,并得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权,其出卖表给丙的契约,故属有效,但物权行为,属无权处分。
: 问题在於善意受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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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老师书上说:丙虽不得以其善意对抗甲,但得主张善意取得该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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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师书上看到,他的见解是这样的
: :被胁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当高,应优先於善意第三人保护。
: 即立法者衡量「当事人意思自主」与「交易安全」之後,认为後者应退让。
: 然而,第801和948条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则及交易安全而为规范,其并未特别考量
: 到胁迫等特殊情势。故,92条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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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麽,那个才释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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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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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220.134.42.104
: 推 xxhidexx:个人建议..帮你发现教科书跟李淑明写的不一样的时候..请 05/23 18:12
: → xxhidexx:选择教科书.. 05/23 18:13
: 推 xxhidexx:李淑明书中是引林诚二老师见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师的书看 05/23 18:23
: → xxhidexx:那是学者间考量点不同造成的争议..没有谁对谁错.. 05/23 18:24
: 推 xxhidexx:考试时可以两说都写..自己采一说 05/23 18:27
: → xxhidexx:还有李书中有时虽然有引学者的书..但是你去找那本书来看 05/23 18:28
: → xxhidexx:的时候..会发现内容跟李书中都不一样.. 05/23 18:30
: 推 unclesausage:关於这问题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题)後几篇 05/23 18:42
: → unclesausage:对这个问题有讨论一下(panda,trium..)有兴趣可参考 05/23 18:45
: 推 akira911:说实话 我功力太浅 1878篇那边真的有点理不出头绪 05/23 20:56
这是我今天第二次回信回答这个问题... 有这麽难懂吗XD
不过我没留备份要重打...///
我再解释白话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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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前提要件是什麽?
要是无权处分才有善意取得可言
那在诈欺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 什麽意思?
就是对第三人来说 他可以主张诈欺人对他来说仍然是有权处分
既然是有权处分就直接取得所有权 那就没有善意取得的问题
反过来说 被胁迫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什麽意思?
就是胁迫者因此成为无权处分-->法效果
那前面说过要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要件之一
所以适用92II反面解释的法效果不过就是可用来充分善意取得的要件
两者不但不冲突 还相辅相成
如果没有因为"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胁迫人之处分能够变成无权处分吗?惶论善意取得
法条法效果要冲突才有何者是特别规定的问题
而92II与善意取得二者法效果不冲突 反而前者的法效果用以充分後者要件
that's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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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200.38
※ 编辑: unclesausage 来自: 218.166.200.38 (05/23 21:21)
1F:推 akira911:受教了!! 05/23 21:58
2F:推 riq:倒数第四行,是否可依92I由受胁迫之人撤销交付该物之交付? 05/24 14:25
3F:→ riq:更正,撤销物之交付,则相对人交付该物於第三人即为无权处分 05/24 14:28
4F:推 unclesausage:应该是彻销物权行为 of course!就是要撤销并有对世效 05/24 23:14
5F:→ unclesausage:才要善意取得呀 全文就是这样的逻辑耳! 05/24 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