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 脅迫
時間Tue May 23 14:49:55 2006
問題:甲受乙脅迫,贈與某名錶,並依讓與合意交付之。與此情形,甲可依據第92條
撤銷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論,受脅迫下的贈與行為跟讓與其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具同一瑕疵,並得撤銷。視為自始無效。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權,其出賣錶給丙的契約,故屬有效,但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問題在於善意受讓制度!
王老師書上說:丙雖不得以其善意對抗甲,但得主張善意取得該表所有權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師書上看到,他的見解是這樣的
:被脅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當高,應優先於善意第三人保護。
即立法者衡量「當事人意思自主」與「交易安全」之後,認為後者應退讓。
然而,第801和948條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則及交易安全而為規範,其並未特別考量
到脅迫等特殊情勢。故,92條優先適用
那麼,那個才釋合理解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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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4.42.104
1F:推 xxhidexx:個人建議..幫你發現教科書跟李淑明寫的不一樣的時候..請 05/23 18:12
2F:→ xxhidexx:選擇教科書.. 05/23 18:13
3F:推 xxhidexx:李淑明書中是引林誠二老師見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師的書看 05/23 18:23
4F:→ xxhidexx:那是學者間考量點不同造成的爭議..沒有誰對誰錯.. 05/23 18:24
5F:推 xxhidexx:考試時可以兩說都寫..自己採一說 05/23 18:27
6F:→ xxhidexx:還有李書中有時雖然有引學者的書..但是你去找那本書來看 05/23 18:28
7F:→ xxhidexx:的時候..會發現內容跟李書中都不一樣.. 05/23 18:30
8F:推 unclesausage:關於這問題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題)後幾篇 05/23 18:42
9F:→ unclesausage:對這個問題有討論一下(panda,trium..)有興趣可參考 05/23 18:45
10F:推 akira911:說實話 我功力太淺 1878篇那邊真的有點理不出頭緒 05/23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