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 胁迫
时间Tue May 23 14:49:55 2006
问题:甲受乙胁迫,赠与某名表,并依让与合意交付之。与此情形,甲可依据第92条
撤销其意思表示。基於共同瑕疵理论,受胁迫下的赠与行为跟让与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具同一瑕疵,并得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乙自始未取其所有权,其出卖表给丙的契约,故属有效,但物权行为,属无权处分。
问题在於善意受让制度!
王老师书上说:丙虽不得以其善意对抗甲,但得主张善意取得该表所有权
但是,我再另一本李淑明老师书上看到,他的见解是这样的
:被胁迫之意斯表示因表意人不自由程度相当高,应优先於善意第三人保护。
即立法者衡量「当事人意思自主」与「交易安全」之後,认为後者应退让。
然而,第801和948条仅是一般性地,就公示原则及交易安全而为规范,其并未特别考量
到胁迫等特殊情势。故,92条优先适用
那麽,那个才释合理解释?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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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4.42.104
1F:推 xxhidexx:个人建议..帮你发现教科书跟李淑明写的不一样的时候..请 05/23 18:12
2F:→ xxhidexx:选择教科书.. 05/23 18:13
3F:推 xxhidexx:李淑明书中是引林诚二老师见解..你可以去找林老师的书看 05/23 18:23
4F:→ xxhidexx:那是学者间考量点不同造成的争议..没有谁对谁错.. 05/23 18:24
5F:推 xxhidexx:考试时可以两说都写..自己采一说 05/23 18:27
6F:→ xxhidexx:还有李书中有时虽然有引学者的书..但是你去找那本书来看 05/23 18:28
7F:→ xxhidexx:的时候..会发现内容跟李书中都不一样.. 05/23 18:30
8F:推 unclesausage:关於这问题 law板1878篇以下(台大民法考题)後几篇 05/23 18:42
9F:→ unclesausage:对这个问题有讨论一下(panda,trium..)有兴趣可参考 05/23 18:45
10F:推 akira911:说实话 我功力太浅 1878篇那边真的有点理不出头绪 05/23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