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ㄚ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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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請問一下大家....幫幫小忙
時間Sat May 20 11:18:32 2006
: 甲之職員乙擅自以甲之名義向丙購買土地上所種植之檳榔樹200株,
: 價金十萬元。丙可否向甲請求十萬元?
: 之後丙死亡,其子丁不知乙丙買賣一事,將該檳榔樹砍伐後賣給不知情之戊並交付之。
: 問甲可否向戊請求該檳榔樹?
:
一、丙得依民法第三六七條向甲請求十萬元,而其構成要件須以甲丙買賣契約有效為
前提:
: 1.甲乙之代理關係:
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所謂代理行為須符合代理人有代理行為、以本人名義且有代
理之權限,始對本人發生效力。依題示,甲之職員乙擅以甲之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
約,惟無經本人甲授與代理權,蓋此代理行為視為無權代理。又依民法第一七○條
第一項規定,無權代理人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同意,不生效力。依題示,無
權代理人乙所為之買賣契約,其效力須經甲承認後,始得生效,換言之,無權代
理權乙所為之買賣契約其效力未定。故甲乙之代理關係,須經甲承認後始生效力。
2.乙丙之買賣關係:
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契約之成立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又依民法第三四五
條第二項買賣契約之成立須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之表示。依題示,乙丙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對標的物檳榔樹及其價金十萬元相互同意,惟乙所為之意思表示
係以甲之名義為之而其為無權代理行為,蓋其買賣契約須經承認後,始得發生效力。
3.甲丙之買賣關係:
依前述買賣契約之成立,須經甲承認後始生效力,其承認與否試分如下:
(1)甲承認時:
依民法第一七○條第一項規定,乙之無權代理行為經本人甲同意時,其買賣契約生
效,即依民法第一○三條規定,甲負有履行出賣人之義務,蓋丙得依民法第三六七
條第一項規定向甲請求十萬元。
(2)甲拒絕承認時:
依民法第一七○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之相對人丙得對甲定相當之催告期間,若
本人甲逾期未答時,視為拒絕承認,蓋買賣契約對甲不生效力毋須負出賣人之義務
,丙不得向甲請求十萬元。惟當丙信賴其買賣契約有效時,得對乙主張民法第一一○
條無權代理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可能得依民法第七六七前段向戊請求返還檳榔樹
(一)所有物還請求權之構成要件如下:
1.甲為所有權人:
(1)甲丙之買賣關係:
如前文所述,甲丙之買賣契約與交付行為須經甲承認後始生效力,即效力未定,故丙
仍為所有權人。又依民法第六六條第二項規定動產尚未分離時,仍為不動產之一部分,
蓋丙亦有砍伐檳榔樹之權利。
(2)丙丁之繼承關係:
善意繼承人丁得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條規定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丙之所有權利及義務,丁
繼受取得砍伐檳榔樹之權利,砍伐後自始取得檳榔樹所有權。
(3)丁戊之買賣關係:
繼承人丁與丙之買賣契約僅須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三四五條第二項規定
, 須丁戊雙方當事人就其標的物及其價金意思表示一致,丁為所有權人依民法第七六
一第一項規定讓與合意並交付標的物後,戊自始取得檳榔樹所有權。
(4)小結:戊得主張基於所有權人丁之讓與合意交付自始有權占有檳榔樹所有權,蓋甲
非所有權人。
2.戊為無權占有:
丁戊買賣契約有效,並經由所有權人丁移轉所有權,戊為有權占有,蓋戊非無權占有
(二)結論:戊得主張基於所有權人丁移轉並交付而取得檳榔樹所有權時,甲不得主張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若甲承認乙之代理行為時,買賣契約對其發生效力,善意繼承人丁概
括承受甲丙之買賣關係,甲得依民法第三四八條向丁請求履行交付檳榔樹,惟丁已賣與
戊,又丁為善意不具可歸責事由,蓋甲得依民法第二二五條向丁主張債務不履行。
以上僅為小弟之拙見,請諸位先進予以指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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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感謝您提供的架構 不過 結論不是很認同 05/20 12:55
※ 編輯: zacknom 來自: 59.112.164.94 (05/20 20:54)
※ 編輯: zacknom 來自: 59.112.164.94 (05/20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