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ㄚ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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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请问一下大家....帮帮小忙
时间Sat May 20 11:18:32 2006
: 甲之职员乙擅自以甲之名义向丙购买土地上所种植之槟榔树200株,
: 价金十万元。丙可否向甲请求十万元?
: 之後丙死亡,其子丁不知乙丙买卖一事,将该槟榔树砍伐後卖给不知情之戊并交付之。
: 问甲可否向戊请求该槟榔树?
:
一、丙得依民法第三六七条向甲请求十万元,而其构成要件须以甲丙买卖契约有效为
前提:
: 1.甲乙之代理关系:
依民法第一○三条规定所谓代理行为须符合代理人有代理行为、以本人名义且有代
理之权限,始对本人发生效力。依题示,甲之职员乙擅以甲之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契
约,惟无经本人甲授与代理权,盖此代理行为视为无权代理。又依民法第一七○条
第一项规定,无权代理人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同意,不生效力。依题示,无
权代理人乙所为之买卖契约,其效力须经甲承认後,始得生效,换言之,无权代
理权乙所为之买卖契约其效力未定。故甲乙之代理关系,须经甲承认後始生效力。
2.乙丙之买卖关系:
依民法第一五三条第一项契约之成立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又依民法第三四五
条第二项买卖契约之成立须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之表示。依题示,乙丙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并对标的物槟榔树及其价金十万元相互同意,惟乙所为之意思表示
系以甲之名义为之而其为无权代理行为,盖其买卖契约须经承认後,始得发生效力。
3.甲丙之买卖关系:
依前述买卖契约之成立,须经甲承认後始生效力,其承认与否试分如下:
(1)甲承认时:
依民法第一七○条第一项规定,乙之无权代理行为经本人甲同意时,其买卖契约生
效,即依民法第一○三条规定,甲负有履行出卖人之义务,盖丙得依民法第三六七
条第一项规定向甲请求十万元。
(2)甲拒绝承认时:
依民法第一七○条第二项规定,买卖契约之相对人丙得对甲定相当之催告期间,若
本人甲逾期未答时,视为拒绝承认,盖买卖契约对甲不生效力毋须负出卖人之义务
,丙不得向甲请求十万元。惟当丙信赖其买卖契约有效时,得对乙主张民法第一一○
条无权代理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可能得依民法第七六七前段向戊请求返还槟榔树
(一)所有物还请求权之构成要件如下:
1.甲为所有权人:
(1)甲丙之买卖关系:
如前文所述,甲丙之买卖契约与交付行为须经甲承认後始生效力,即效力未定,故丙
仍为所有权人。又依民法第六六条第二项规定动产尚未分离时,仍为不动产之一部分,
盖丙亦有砍伐槟榔树之权利。
(2)丙丁之继承关系:
善意继承人丁得依民法第一一四八条规定概括承受被继承人丙之所有权利及义务,丁
继受取得砍伐槟榔树之权利,砍伐後自始取得槟榔树所有权。
(3)丁戊之买卖关系:
继承人丁与丙之买卖契约仅须依民法第一五三条第一项及民法第三四五条第二项规定
, 须丁戊双方当事人就其标的物及其价金意思表示一致,丁为所有权人依民法第七六
一第一项规定让与合意并交付标的物後,戊自始取得槟榔树所有权。
(4)小结:戊得主张基於所有权人丁之让与合意交付自始有权占有槟榔树所有权,盖甲
非所有权人。
2.戊为无权占有:
丁戊买卖契约有效,并经由所有权人丁移转所有权,戊为有权占有,盖戊非无权占有
(二)结论:戊得主张基於所有权人丁移转并交付而取得槟榔树所有权时,甲不得主张所
有物返还请求权。若甲承认乙之代理行为时,买卖契约对其发生效力,善意继承人丁概
括承受甲丙之买卖关系,甲得依民法第三四八条向丁请求履行交付槟榔树,惟丁已卖与
戊,又丁为善意不具可归责事由,盖甲得依民法第二二五条向丁主张债务不履行。
以上仅为小弟之拙见,请诸位先进予以指教<(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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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感谢您提供的架构 不过 结论不是很认同 05/2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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