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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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一個觀念問題
時間Fri May 19 20:28:00 2006
※ 引述《ntkk (ntkk)》之銘言:
: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子女之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爺爺贈與小孫子的金錶 小孫子無償取得之財產屬特有財產
: 依1088條 父母可以有使用收益之權
: 如果為子女之利益 也有處分權限
: 如果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 其效力為何!?
: 實務:其處分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戴東雄教授:除可認為表見代理外,其明顯不利於子女之行為應認為無權代理
: 惟子女成年後得追認
: 三人合著(郭振恭等) : 一律有效,僅對子女負損賠責任
: 林秀雄教授: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回歸財產法處理 例:善意取得
:
呼~我整理一下好了~~爺爺送孫子東西~老爸缺錢把東西給賣了~其效力如何??
首先大家都知道的是,爺爺送孫子東西,對孫子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可單獨有效為之
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故贈與契約和物權契約皆有效,孫子取得該物所有權
該物成為孫子之特有財產(參民法1087)。
皆下來的問題是,法定代理人以兒子或自己的名義~因為自己缺錢而將東西賣出,
效力為何??
在此我們要考慮三個問題1.父親可否處分兒子之特有財產?
2.如果可以,何種情況下能處分?
3.如果違反規定而處分,處分之效力?
關於第一個問題:民法1088條規定的很清楚~第一項: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第二項: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第二個問題中,民法1088說明,要為子女之利益,才得處分,何謂利益??
大家就要考慮利益在這邊是怎麼判斷?是77條但書的[形式說]?
還是[實質說]呢?關於此點~是採實務上乃採實質說~
也就是綜合一切客觀情事,判斷對於子女是否為獲利,EX:子女生病
父母沒錢出醫費,父母將子女的房子賣了,這可認為為子女利益。
第三個問題中,如果父母不是為子女之利益呢?在負擔行為(契約)方面,不管是否
為子女利益,其效力皆有效,為啥??(你不能不會!),因為負擔行為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重點來了喔!!
那處分行為的效力呢???這邊學說和實務有很大的分歧呢!!
整理如下,我會順便將每一說的優缺點講解一下。
如非為子女利益情況如下~
[實務]:處分行為無效,為什麼?!因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71),等於說實務認為1088
是強制禁止規定,有適用餘地。此說的缺點:似乎未顧及交易安全~
[郭振公,黃宗樂,陳祈炎]:採有效說,他們認為,實質說判斷不易,為維護交易安全
應採有效說啦!!!況且!若認為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請問一下
未成年人何能為承認之意思表示???
關於此說呢~在不動產方面比較有道理,因為如果採無效說
相對人無法主張土地法43條善意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看到這!!你一定問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因為土地法43條只保護[信賴登記和實際上權利人名實不符情
況],那房子的確是未成年的,他就是權利人,根本沒有適
用問題,所以無效說對不動產交意安定性影響大阿.....
至於動產,動產有善意取得之制度,無效說何以排除呢??
說以有效說就是在解決這些problems~
王澤鑑老師:[折衷說],原則有效,但無嘗贈與無效,此說缺點:法律依據何在呢??
有造法之嫌喔~~~
戴東雄老師:[採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這說有個嚴重的問題,怎麼說?
請大家想一下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之不同,有混淆之疑喔。
林秀雄老師和陳計南:[採無權處分說]此說按正常推論,沒什麼太大問題啦,
只是在不動產的情況還是不能保護交易安全。這是本說缺點所在
=======================以上看完之後進入下一階段===========================
父母以子女之名義作保證人,這是法定代理權之行使,
有人可能會認為還是有1088條適用,如果並非為子女之利益的話,
提供一則判例:
最高法院53年台上2611號--法定代理人以子女之名義為保證,難
"認依民法1088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無效"。
什麼意思??也就是說他認為1088條的適用並非用於代理權之上,
父母本來就可以以子女之名義為法律行為,為代理權限範圍內。
但這號判例被多數學者批評,認為這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將會出現漏洞!!
後來呢~在最高法院91年度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088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擴張至代理權],所以父母如果並非為子女利益以子女之名義
為法律行為,1088條仍有適用。
最後呢~提供最後一則判例,這也是王師書中有的,這則很重要
最高法院53年第一次決議:父母以其為成年子女名義承擔債務及以為成年子女之財產
提供擔保,依民法1088條及限定繼承之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除子女成年後,自願
承認外,不能對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名義添購,則應推定
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
度內,以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提供單保,不能概謂無效。
雖然說~這推定有些許的質疑不過,整體來說,對於未成年的保護值得贊同。
結論:以上就是關於父母處分子女財產問題的整理,
我不只是丟出學者採什麼說,而是希望有比較更深入的討論和大家分享,
看完如果有疑問或指正,歡迎提出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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