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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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一个观念问题
时间Fri May 19 20:28:00 2006
※ 引述《ntkk (ntkk)》之铭言:
: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子女之特有财产)
: 未成年子女,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亲权-子女特有财产之管理)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 爷爷赠与小孙子的金表 小孙子无偿取得之财产属特有财产
: 依1088条 父母可以有使用收益之权
: 如果为子女之利益 也有处分权限
: 如果非为子女利益而处分 其效力为何!?
: 实务:其处分违反强制规定无效
: 戴东雄教授:除可认为表见代理外,其明显不利於子女之行为应认为无权代理
: 惟子女成年後得追认
: 三人合着(郭振恭等) : 一律有效,仅对子女负损赔责任
: 林秀雄教授:债权行为有效 物权行为属无权处分--->回归财产法处理 例:善意取得
:
呼~我整理一下好了~~爷爷送孙子东西~老爸缺钱把东西给卖了~其效力如何??
首先大家都知道的是,爷爷送孙子东西,对孙子是纯获法律上利益~可单独有效为之
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故赠与契约和物权契约皆有效,孙子取得该物所有权
该物成为孙子之特有财产(参民法1087)。
皆下来的问题是,法定代理人以儿子或自己的名义~因为自己缺钱而将东西卖出,
效力为何??
在此我们要考虑三个问题1.父亲可否处分儿子之特有财产?
2.如果可以,何种情况下能处分?
3.如果违反规定而处分,处分之效力?
关於第一个问题:民法1088条规定的很清楚~第一项:特有财产由父母共同管理
第二项: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非为子女之利益不得"处分"之
第二个问题中,民法1088说明,要为子女之利益,才得处分,何谓利益??
大家就要考虑利益在这边是怎麽判断?是77条但书的[形式说]?
还是[实质说]呢?关於此点~是采实务上乃采实质说~
也就是综合一切客观情事,判断对於子女是否为获利,EX:子女生病
父母没钱出医费,父母将子女的房子卖了,这可认为为子女利益。
第三个问题中,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之利益呢?在负担行为(契约)方面,不管是否
为子女利益,其效力皆有效,为啥??(你不能不会!),因为负担行为
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重点来了喔!!
那处分行为的效力呢???这边学说和实务有很大的分歧呢!!
整理如下,我会顺便将每一说的优缺点讲解一下。
如非为子女利益情况如下~
[实务]:处分行为无效,为什麽?!因为违反强制禁止规定(71),等於说实务认为1088
是强制禁止规定,有适用余地。此说的缺点:似乎未顾及交易安全~
[郭振公,黄宗乐,陈祈炎]:采有效说,他们认为,实质说判断不易,为维护交易安全
应采有效说啦!!!况且!若认为是无权处分效力未定,请问一下
未成年人何能为承认之意思表示???
关於此说呢~在不动产方面比较有道理,因为如果采无效说
相对人无法主张土地法43条善意取得该不动产之所有权
看到这!!你一定问为什麽??为什麽为什麽为什麽???
因为土地法43条只保护[信赖登记和实际上权利人名实不符情
况],那房子的确是未成年的,他就是权利人,根本没有适
用问题,所以无效说对不动产交意安定性影响大阿.....
至於动产,动产有善意取得之制度,无效说何以排除呢??
说以有效说就是在解决这些problems~
王泽监老师:[折衷说],原则有效,但无尝赠与无效,此说缺点:法律依据何在呢??
有造法之嫌喔~~~
戴东雄老师:[采无权代理效力未定],这说有个严重的问题,怎麽说?
请大家想一下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之不同,有混淆之疑喔。
林秀雄老师和陈计南:[采无权处分说]此说按正常推论,没什麽太大问题啦,
只是在不动产的情况还是不能保护交易安全。这是本说缺点所在
=======================以上看完之後进入下一阶段===========================
父母以子女之名义作保证人,这是法定代理权之行使,
有人可能会认为还是有1088条适用,如果并非为子女之利益的话,
提供一则判例:
最高法院53年台上2611号--法定代理人以子女之名义为保证,难
"认依民法1088条第二项但书之规定为无效"。
什麽意思??也就是说他认为1088条的适用并非用於代理权之上,
父母本来就可以以子女之名义为法律行为,为代理权限范围内。
但这号判例被多数学者批评,认为这对未成年子女之保护将会出现漏洞!!
後来呢~在最高法院91年度13次民事庭会议决议-
1088第二项但书之限制[扩张至代理权],所以父母如果并非为子女利益以子女之名义
为法律行为,1088条仍有适用。
最後呢~提供最後一则判例,这也是王师书中有的,这则很重要
最高法院53年第一次决议:父母以其为成年子女名义承担债务及以为成年子女之财产
提供担保,依民法1088条及限定继承之意旨暨公平诚实之原则,除子女成年後,自愿
承认外,不能对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财产如系由父母以其子女名义添购,则应推定
父母系提出财产为子女作长期经营,故父母以子女之名义置业後,复在该价额限
度内,以子女之名义承担债务,提供单保,不能概谓无效。
虽然说~这推定有些许的质疑不过,整体来说,对於未成年的保护值得赞同。
结论:以上就是关於父母处分子女财产问题的整理,
我不只是丢出学者采什麽说,而是希望有比较更深入的讨论和大家分享,
看完如果有疑问或指正,欢迎提出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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