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一個觀念問題
時間Fri May 19 18:56:16 2006
這還蠻有趣的...........
如果只讀過總則,著眼點就放在純獲法律上利益or無權處分
但是如果讀過親屬篇,就會著眼在特有財產上了
我一開始也是犯了這個錯誤orz...........
這題應該是在轉學考的範圍之外,有興趣再往下看吧orz...........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那天看到一個問題
爺爺(甲)贈送金錶一只給10歲的小孫子(乙),
兩年後,爸爸(丙)因為急需用錢,以自己的名義
將金錶出售給(丁)。/其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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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獲法律上利益,∴甲乙之贈與契約有效,乙取得金錶所有權
而此金錶按1087,為乙之特有財產,非為乙之利益,丙不得處分之(1088ii),合先敘明
1.丙丁買賣契約成立(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之存否前提)
而丁按801,948,無論丙有無處分金錶之權,皆可取得金錶所有權
2.現在按照n板友指出的五項學說下去套答案:
a:無效說(這是完全著重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塲的理論)
1088ii屬禁止規定,其處分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71)
則排除丁之善意取得,金錶歸還於乙,丁再以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丙求償
b:有效說(從維護交易安全的立塲出發)
丁按801,948取得金錶所有權,而乙再依委任之規定,向丙求償
c:效力未定之無權代理說--丙係以自己名義出售,沒有無權代理問題,此說不適用
d:效力未定之無權處分說
依118i,須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在乙有行為能力後,或是父丙代理承認後始生效力
e:區分說(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
又跳到b或是d.................
據說,這是萬年考古題,不管題目如何千變萬化,以上五說一定要列出
(有效,無效,無權代理,無權處分,區分)
然後再各小標題下努力去掰答案,掰出來,分數就是你的!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爺爺贈送金錶給10歲小孫子,應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孫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題目並無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舉動。所以爺爺的贈與行為不成立
: 金錶所有權,還是在爺爺身上。
: 兩年後爸爸急需用錢,將金錶出售,是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沒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爺爺是否同意
: 以上,總是覺得怪怪的,但是這是我的想法,大家請指教
: 謝謝!!
若改成乙是無行為能力人,則
丁按801,948,取得金錶所有權
甲再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擇一向丙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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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chihchien:推這篇 簡潔扼要 05/19 23:28
2F:推 regenerate:是丙不得處分吧?不是甲啊。 05/23 13:13
對...您看得真仔細,,,多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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