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一个观念问题
时间Fri May 19 18:56:16 2006
这还蛮有趣的...........
如果只读过总则,着眼点就放在纯获法律上利益or无权处分
但是如果读过亲属篇,就会着眼在特有财产上了
我一开始也是犯了这个错误orz...........
这题应该是在转学考的范围之外,有兴趣再往下看吧orz...........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那天看到一个问题
爷爷(甲)赠送金表一只给10岁的小孙子(乙),
两年後,爸爸(丙)因为急需用钱,以自己的名义
将金表出售给(丁)。/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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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法律上利益,∴甲乙之赠与契约有效,乙取得金表所有权
而此金表按1087,为乙之特有财产,非为乙之利益,丙不得处分之(1088ii),合先叙明
1.丙丁买卖契约成立(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之存否前提)
而丁按801,948,无论丙有无处分金表之权,皆可取得金表所有权
2.现在按照n板友指出的五项学说下去套答案:
a:无效说(这是完全着重在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塲的理论)
1088ii属禁止规定,其处分违反强制规定而无效(71)
则排除丁之善意取得,金表归还於乙,丁再以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丙求偿
b:有效说(从维护交易安全的立塲出发)
丁按801,948取得金表所有权,而乙再依委任之规定,向丙求偿
c:效力未定之无权代理说--丙系以自己名义出售,没有无权代理问题,此说不适用
d:效力未定之无权处分说
依118i,须经有权利人之承认始生效力,
在乙有行为能力後,或是父丙代理承认後始生效力
e:区分说(债权行为有效 物权行为属无权处分)
又跳到b或是d.................
据说,这是万年考古题,不管题目如何千变万化,以上五说一定要列出
(有效,无效,无权代理,无权处分,区分)
然後再各小标题下努力去掰答案,掰出来,分数就是你的!
: 以下是我的想法:依民法76条,无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 和代受意思表示。所以今天爷爷赠送金表给10岁小孙子,应由其法定代理人,
: 也就是小孙子的爸爸代受其意思表示。
: 但是题目并无指出爸爸有代受意思表示的举动。所以爷爷的赠与行为不成立
: 金表所有权,还是在爷爷身上。
: 两年後爸爸急需用钱,将金表出售,是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 故有没有法律效果,仍需要爷爷是否同意
: 以上,总是觉得怪怪的,但是这是我的想法,大家请指教
: 谢谢!!
若改成乙是无行为能力人,则
丁按801,948,取得金表所有权
甲再依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择一向丙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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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7.194.43
1F:推 chihchien:推这篇 简洁扼要 05/19 23:28
2F:推 regenerate:是丙不得处分吧?不是甲啊。 05/23 13:13
对...您看得真仔细,,,多谢指正^^".....
※ 编辑: ezpeer107 来自: 218.167.193.99 (05/23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