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請問一下大家....幫幫小忙
時間Thu May 18 20:57:47 2006
※ 引述《reset362001 (小不點)》之銘言:
: 甲之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與丙購買檳榔樹200株..價金10萬元..丙可否向甲請求10萬元
: ??後丙死ㄌ..其子丁不知乙丙買賣一事...將該檳榔樹賣給不知情戊並交付之..問甲可
: 否向戊請求該檳榔樹??
: 這題請問一下有一物二賣的問題嗎??
: 題目打錯~~是甲之職員乙擅自以甲的名義...等等我就把擬答po上來~~~
:
: 擬答:
: (1)依民法第170條第一項之規定該契約不生效力
: 甲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購買檳榔樹之行為,係屬無代理權人
: 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之承認,對該本人不生
: 效力.故乙擅自與丙訂定契約之行為需待甲之承認與否,依題示
: 丙既已對甲請求價金10萬元,依同法第98解釋其意思表示真意,可
^^^^^^^^^^^^^^^^^^^^^^^^^
由題目可得而知?我看不出來呢@@
: 解為甲拒絕承認,故以上開所述,甲既不承認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
^^^^^^^^^^^^^^
為何丙只是向甲請求,甲都還沒回答,就擬制甲的真意??
: 約,該買賣契約對於本人確定不生效力.則丙自然就無法向甲請求
: 價金之幾付.
建議如果題示不清,就自己假設 ex甲如承認時之效果..甲拒絕時效果..丙催告後效果如
何..甲如果拒絕後丙如何主張權利.....等等之類的
簡單的說就是"小題大作"(如果時間允許的話)
: (2)
: 甲不可向戊請求該檳榔樹返還
建議以請求權基礎模式解題
例如開頭:甲可否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向戊請求返還..或不當得利等等
然後再檢驗他的要件:
甲為所有權人:.......
戊無權占有....
這樣改題者看起來會比較清楚唷!
: 乙丙間之契約不得對本人甲發生效力,並不代表該契約無效,乙丙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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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契約仍屬有效,否則丙所受之損害若因甲的不承認恐有惟法理之平.
^^^^^^^^^^^^^^^ ^^^^^^^^^
基於債權之相對性 什麼法理?公序良俗?考試可以的話寫具體一點
: 丙死後,丁子並不知上開買賣契約一事,而後又將該檳榔樹賣給戊,與
: 戊訂定一個新的買賣契約,但戊並不知前述之情事,丁並交付之.
: 故戊係屬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民法第801.948善意取得制度,主張
^^^^^^^^^^^^^^^^^^^^^^^^^^^^^^^^^^^^^^^^^^^^^^^^^^^
此時並無善意受讓之適用,因為丁係丙之繼承人(1138),繼承其關於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
務(1148)此時之權利當然包含檳榔樹之所有權(以丙尚未移轉樹之所有權為前提),為繼受
取得。繼然丁有處分權,戊繼受取得樹的所有權。不構成無權處分
: 取得該動產,戊既以取得該檳榔樹,則甲不可向戊要求返還該檳榔樹.
: ^^^^^^
的什麼??典權?抵押權?所有權?
: 請問一下..這樣想對嗎??有那裡需要改??
: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會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 去問老師...他只跟我說...你這樣想雖然沒錯...但第二部分是屬於
: 一物二賣...所以我就不懂ㄌ!!
是屬一物二賣,因為丁繼承後,繼受丙於契約當事人之地位,即使他不知道,將樹賣戊
為一物二賣,此時若甲承認,甲丙買賣契約生效力,甲也不能對丁請求損害賠償,因為丁
為不可歸責致給付不能(225I),當然甲也不用給付價金(266)
當然轉學考不會考一物二賣啦(原則上)
不是我吹毛求疪,因為我去年也在準備轉學考,基於同理心,當然希望你能寫的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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