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eset362001 (小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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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請問一下大家....幫幫小忙
時間Thu May 18 20:11:25 2006
※ 引述《reset362001 (小不點)》之銘言:
※ 引述《reset362001 (小不點)》之銘言:
甲之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與丙購買檳榔樹200株..價金10萬元..丙可否向甲請求10萬元
??後丙死ㄌ..其子丁不知乙丙買賣一事...將該檳榔樹賣給不知情戊並交付之..問甲可
否向戊請求該檳榔樹??
這題請問一下有一物二賣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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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OpenGoodCunt:.......91年北大 05/18 19:15
2F:→ OpenGoodCunt:請先寫擬答,不要老是不推一下就丟個問題出來..... 05/18 19:15
題目打錯~~是甲之職員乙擅自以甲的名義...等等我就把擬答po上來~~~
擬答:
(1)依民法第170條第一項之規定該契約不生效力
甲職員乙擅自以乙的名義購買檳榔樹之行為,係屬無代理權人
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之承認,對該本人不生
效力.故故乙擅自與丙訂定契約之行為需待甲之承認與否,依題示
丙既已對甲請求價金10萬元,依同法第98解釋其意思表示真意,可
解為甲拒絕承認,故以上開所述,甲既不承認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
約,該買賣契約對於本人確定不生效力.則丙自然就無法向甲請求
價金之幾付.
(2)
甲不可向戊請求該檳榔樹返還
乙丙間之契約不得對本人甲發生效力,並不代表該契約無效,乙丙間
契約仍屬有效,否則丙所受之損害若因甲的不承認恐有惟法理之平.
丙死後,丁子並不知上開買賣契約一事,而後又將該檳榔樹賣給戊,與
戊訂定一個新的買賣契約,但戊並不知前述之情事,丁並交付之.
故戊係屬善意第三人,可主張民法第801.948善意取得制度,主張
取得該動產,戊既以取得該檳榔樹,則甲不可向戊要求返還該檳榔樹.
請問一下..這樣想對嗎??有那裡需要改??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會有一物二賣的問題.....
去問老師...他只跟我說...你這樣想雖然沒錯...但第二部分是屬於
一物二賣...所以我就不懂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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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misiagod:說真的~這樣的答案很悽慘~~ 05/18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