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請問大家
時間Wed May 17 20:03:29 2006
所謂擇一因果關係,是二個以上單獨存在即足以使結果發生的條件同時存在,共同發
生作用,而造成結果之情形。易言之,任何個都可使結果發生。
例如:甲和乙同時想殺丙,乃各自在水中放置毒藥,無論甲下毒或乙下毒,
丙喝後,均死亡。
根據林山田老師書上表示:此乃雙重因果之條件理論,數個具有擇一關係之條件,
想像奇不存在,但結果能會發生時,該條件能屬結果之原因。
故甲和乙成立殺人既遂。
你所舉的這個案例:甲與乙丙素有恩怨已久,某日乙丙共乘船出遊,甲見機不可失,便於船倉內裝置炸彈
該船於駛出港口不久便爆炸起火,乙於倉內駕船當場炸死,丙因在船頭吹風逃過一死
好像跟擇一因果連不上。也或許是我解讀錯誤你的意思。
不管如何,老師所說的那個論點,讓我思考很久,我覺得不太可能。
有錯地方,大家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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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2.104
1F:推 OpenGoodCunt:是阿,我把擇一關係弄成擇一故意 05/17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