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梦想边界)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请问大家
时间Wed May 17 20:03:29 2006
所谓择一因果关系,是二个以上单独存在即足以使结果发生的条件同时存在,共同发
生作用,而造成结果之情形。易言之,任何个都可使结果发生。
例如:甲和乙同时想杀丙,乃各自在水中放置毒药,无论甲下毒或乙下毒,
丙喝後,均死亡。
根据林山田老师书上表示:此乃双重因果之条件理论,数个具有择一关系之条件,
想像奇不存在,但结果能会发生时,该条件能属结果之原因。
故甲和乙成立杀人既遂。
你所举的这个案例:甲与乙丙素有恩怨已久,某日乙丙共乘船出游,甲见机不可失,便於船仓内装置炸弹
该船於驶出港口不久便爆炸起火,乙於仓内驾船当场炸死,丙因在船头吹风逃过一死
好像跟择一因果连不上。也或许是我解读错误你的意思。
不管如何,老师所说的那个论点,让我思考很久,我觉得不太可能。
有错地方,大家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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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42.104
1F:推 OpenGoodCunt:是阿,我把择一关系弄成择一故意 05/17 2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