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當壞人)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共犯問題
時間Sun May 7 03:03:20 2006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1)
: 甲和乙同謀要去丙家進行竊盜,當走到丙家門口時,甲忽有悔意。於是甲便表示不想
: 與乙一同行竊。當乙進入丙家中行竊時,取得一包黃金。
: 正要離開現場時,適巧被剛返回家中的丙給發現了。乙便將到手的黃金丟項丙。
(2)
: 隨後落跑。丙追出來時,被甲看到,甲便從丙後方擊昏丙。
: 問甲乙之罪行?
這是我個人的看法.......
新刑28改實施為實行,就是要處理(1)的狀況
簡單講,甲在預備或著手階段前即已脫離,並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
即無「功能犯罪支配」(連共謀共同正犯都不成立)
新刑28立法理由:
skip..
人雖於陰謀階段互有謀議之行為,惟其中一人或數人於預備或著手階段前,即
已脫離,並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者,即便只有陰謀行為,即須對於最終
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如又無中止未遂之適用,實有悖於平等原則
,且與一般國民感情有違。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
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為杜爭議,爰將「實施」一語,修正
為「實行」。
因此(1)的部分,只有乙竊盜未遂&侵入住宅,想像競合
(2)
甲為「另行起意」跟(1)是完全無關的犯罪
傷害&隱避人犯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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