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zpeer107 (立志当坏人)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共犯问题
时间Sun May 7 03:03:20 2006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1)
: 甲和乙同谋要去丙家进行窃盗,当走到丙家门口时,甲忽有悔意。於是甲便表示不想
: 与乙一同行窃。当乙进入丙家中行窃时,取得一包黄金。
: 正要离开现场时,适巧被刚返回家中的丙给发现了。乙便将到手的黄金丢项丙。
(2)
: 随後落跑。丙追出来时,被甲看到,甲便从丙後方击昏丙。
: 问甲乙之罪行?
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新刑28改实施为实行,就是要处理(1)的状况
简单讲,甲在预备或着手阶段前即已脱离,并对於犯罪之结果未提供助力
即无「功能犯罪支配」(连共谋共同正犯都不成立)
新刑28立法理由:
skip..
人虽於阴谋阶段互有谋议之行为,惟其中一人或数人於预备或着手阶段前,即
已脱离,并对於犯罪之结果未提供助力者,即便只有阴谋行为,即须对於最终
之犯罪行为,负共同正犯之刑责,如又无中止未遂之适用,实有悖於平等原则
,且与一般国民感情有违。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参与类型,确定在「实行」概
念下之共同参与行为,始成立共同正犯,为杜争议,爰将「实施」一语,修正
为「实行」。
因此(1)的部分,只有乙窃盗未遂&侵入住宅,想像竞合
(2)
甲为「另行起意」跟(1)是完全无关的犯罪
伤害&隐避人犯罪,想像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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