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t011086 (地球超人)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當無行為能力遇上無權代理
時間Mon May 1 17:52:20 2006
問題(自設):設甲為禁治產人,某日興起授與乙某特定代理權.乙遂以甲之名義
與丙為法律行為.試問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擬答(自答):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代理權之授與乃單方行為,於意思表示發出時即成立,惟因甲無行為能力,
按民法(以下同)第七十五條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即其法律行為無效.且
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而為解釋,其授權行為不因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而生效力.故乙自始且終局地未取得代理權.
二.乙丙間之法律關係:
乙無代理權而以甲之名義與丙為法律行為,是為無權代理,應對相對人負
賠償責任.且該責任為法定責任,不以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相對人若受有
損害,不論是現存財產的減少,或是失去原本可能增加的未來財產,均為信
賴利益之損害,無權代理人應負賠償之責.惟應以履行利益之數額為上限.
三.甲丙間之法律關係:
(1)無權代理乃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可由本人承認確定生效.惟於承認前,
法律關係懸而不定,有損相對人權益.故民法設有規定,使相對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並得於本人承認前,撤回原意思表示.
(2)在本題中,乙與丙間所為的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直接在甲丙間發生效力.
但因甲係無行為能力人,故丙若欲為催告,則應向甲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3)惟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不因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生效力,已如前
述.若使該法律行為因甲之法定代理人之承認而生效力,則有與行為能
力制度衝突之虞.
(4)查行為能力制度之目的乃在保護智慮不周之人,若與交易安全衝突時,
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保護,原則上應優先於交易安全.惟
在本題中,賦予相對人丙催告權,並不會危及甲之權利或利益,蓋有其法定
代理人代為決定是否承認之故也.故相對人丙對甲仍有催告權及撤回權.
惟其意思表示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
......
其實我本來的論點是,就本題,應使該無權代理行為無效的~"~a......
但是把之前的想法打了出來後,就變成這樣了XD~
^^^^原本要是以<甲丙(3)>為理由,來認定該無權代理行為無效的......
後來<(4)>就自己跑出來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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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寫成書面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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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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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在二的部分 應該可以在討論多一點東西吧 05/01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