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einghollow (sss)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不能犯?
時間Sun Apr 23 01:48:32 2006
前文恕刪
關於不能犯我有個疑問想請板上的大大解答
一般在學說上,著手有四個判斷的學說,主要以實務界和學說界作為探討
實務界主要以實質客觀理論,此論點以林山田的分類為兩種
1.行為人開始實行依客觀見解可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而可視為構成要件部分
行為,始為著手實行.
2.必須行為人實行對於構成要件所保護的客體形程直接危險之行為,使得認定著手
請問一下以下的例子,在兩著的不同中是否有著手
甲計畫要開車殺乙,在乙家的樓下等,打算乙一出現就要撞死乙,結果乙沒出現,著手否?
在學術界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為斷定基礎,認為著手的始點,應綜合主觀面的危險性
與客觀上所彰顯的法益侵害危險性加以判斷,在這種情況下上題又有何不同?
另外不能犯由於本身的行為對於犯罪沒有危險性,故在實質客觀理論中的第二說
<危險說>中沒有著手的可能,只能是預備犯.
但就算在主客觀混合理論中,就算主觀上有犯意,但是客觀上也無法益侵害的危險性
我不認為有著手的可能
我只認為在實質客觀說的第一說中,實施依客觀見解認為與構成要件具有必要關聯性的行
為<如在用菊花茶殺人,在讓人喝下的行為>,在客觀上沒有提到危險性,只提到構成要件
方可認為著手.
但和一般學說有相違,不知道是我的主客觀混合理論有問題,還是我的參考資料有問題?
還有具體客觀說分兩說有其他人知道嗎?通常大家都稱之為危險說
p.s我的參考資料是張捷的案例刑法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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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Zurechnung:我看不懂你的題目........XD 04/23 22:26
2F:推 akira911:me 2 04/23 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