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ㄚ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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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刑法]實例研習:高雄捷運招標案
時間Sat Apr 22 12:28:29 2006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銘言:
: 公務員甲,負責承辦高捷之招標案,甲欠乙一筆50萬元的債務
: 雙方做成如下之協議書,請邊分析甲、乙間的協議書,並敘明
: 法理,檢討當中相關人等的犯罪事實:
: ============================================================
: 立約人:甲、乙雙方
: 約定內容:乙與甲約定,若甲洩露其所承辦之高捷招標案的底價予乙
: 乙便免除甲對其之50元債務。
: 立約日期:92/3/19
: ===========================================================
一、甲之部分: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A.行為主體:須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題示,
甲為承辦高捷招標案之公務員。高捷招標案乃依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下之程
序為之,而甲乃其承辦人員之一,蓋甲乃符合行為主體該當性。
B.行為客體:須為賄賂或不正利益,所謂賄賂者即以不法之行為而給予之
金錢;所謂不正利益者即金錢以外能獲得之利益,包括純粹經濟上利益。
依題示,乙約定免除甲對其之50萬債務。所採取之行為乃對一定要求而給予
相當之利益而其利益為金錢債務之免除,蓋符合行為客體該當性。
C.行為:須為違背職務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所謂違背職務者即對於其職務
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所謂期約者即一方當事人於事前向
他方當事人所為之要約,而他人給予承諾;所謂收受者即一方當事人於事
後給予另一方當事人事前約定之報酬。依題示,甲與乙事前約定甲須洩露
底價予乙,而乙免除其債務。對於招標案底價,甲依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九
條規定負有不應將底價洩漏之義務,但甲仍與乙事前要約,而乙給予之承
諾,蓋甲符合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要求期約賄賂。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於違背行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故意。
依題示,甲明知其洩露底價行為違背職務但仍與乙期約賄賂,蓋甲符合主觀之
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與罪責:甲無合法化事由阻卻違法亦無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A.行為主體:須為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依題示,
甲為承辦高捷招標案之公務員。高捷招標案乃依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下之程
序為之,而甲乃其承辦人員之一,蓋甲乃符合行為主體該當性。
B.行為客體:須為國防以外之秘密。依題示,招標案底價乃依政府採構法規定
為不可公開之秘密且非國防之秘密,蓋符合行為客體該當性。
C.行為:須為洩露,所謂洩露者即將秘密告知予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依題示,
甲違背職務而將底價告知乙,蓋符合洩露之行為該當性。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該當性:
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非國防以外之秘密而洩露之故意。依題示,甲明知底價不可
洩漏但仍告知乙,蓋甲符合主觀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2.違法性與罪責:甲無合法化事由阻卻違法亦無阻卻罪責事由。
3.小結:甲成立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三)競合:甲成立違背職務之賄賂罪與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之秘密罪。成立二罪乃為甲
之與乙期約賄賂之資行為而侵害到同一國家法益,而洩漏之行為乃為違背職務之內容,
依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洩漏秘密行為包括在違背務行為內,故違背職務行為吸收洩露
秘密行為,故僅論以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四)結論:甲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二、乙之部分:
乙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對於公務員行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須為對公務員或仲裁人員關於違背職務所為之人。依上述,甲為公務員
而乙對甲違背職務之行為而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蓋乙乃符合行為主體該
性。
(2)行為客體:須為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依題示,乙與甲約定交付招標案之底
價,而底價乃為不可工開之秘密並為金錢以外之利益,蓋符合行為客體該當性。
(3)行為:須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當利益。 依題示,乙與甲約定將底價告知乙
,而乙免除其債務,蓋乙符合行求期約之行為。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公務員行違背職務賄賂之故意。依題示,乙明知甲洩露底價為違背
職務行為而行求期約賄賂,蓋乙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違法性與罪責:乙無合法化事由阻卻違法亦無阻卻罪責事由。
(三)結論:乙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對於公務員行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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