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acknom (ㄚ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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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刑法]实例研习:高雄捷运招标案
时间Sat Apr 22 12:28:29 2006
※ 引述《StevenWa (StevenWa)》之铭言:
: 公务员甲,负责承办高捷之招标案,甲欠乙一笔50万元的债务
: 双方做成如下之协议书,请边分析甲、乙间的协议书,并叙明
: 法理,检讨当中相关人等的犯罪事实:
: ============================================================
: 立约人:甲、乙双方
: 约定内容:乙与甲约定,若甲泄露其所承办之高捷招标案的底价予乙
: 乙便免除甲对其之50元债务。
: 立约日期:92/3/19
: ===========================================================
一、甲之部分:
(一)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A.行为主体:须为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依题示,
甲为承办高捷招标案之公务员。高捷招标案乃依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下之程
序为之,而甲乃其承办人员之一,盖甲乃符合行为主体该当性。
B.行为客体:须为贿赂或不正利益,所谓贿赂者即以不法之行为而给予之
金钱;所谓不正利益者即金钱以外能获得之利益,包括纯粹经济上利益。
依题示,乙约定免除甲对其之50万债务。所采取之行为乃对一定要求而给予
相当之利益而其利益为金钱债务之免除,盖符合行为客体该当性。
C.行为:须为违背职务而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所谓违背职务者即对於其职务
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所谓期约者即一方当事人於事前向
他方当事人所为之要约,而他人给予承诺;所谓收受者即一方当事人於事
後给予另一方当事人事前约定之报酬。依题示,甲与乙事前约定甲须泄露
底价予乙,而乙免除其债务。对於招标案底价,甲依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九
条规定负有不应将底价泄漏之义务,但甲仍与乙事前要约,而乙给予之承
诺,盖甲符合违背职务之行为而要求期约贿赂。
(2)主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须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於违背行为而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不正利益之故意。
依题示,甲明知其泄露底价行为违背职务但仍与乙期约贿赂,盖甲符合主观之
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与罪责:甲无合法化事由阻却违法亦无阻却罪责事由。
3.小结:甲成立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二)甲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务员泄露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1.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A.行为主体:须为刑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令从事公务之人员。依题示,
甲为承办高捷招标案之公务员。高捷招标案乃依政府采购法所规定下之程
序为之,而甲乃其承办人员之一,盖甲乃符合行为主体该当性。
B.行为客体:须为国防以外之秘密。依题示,招标案底价乃依政府采构法规定
为不可公开之秘密且非国防之秘密,盖符合行为客体该当性。
C.行为:须为泄露,所谓泄露者即将秘密告知予当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依题示,
甲违背职务而将底价告知乙,盖符合泄露之行为该当性。
(2)主观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
须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为非国防以外之秘密而泄露之故意。依题示,甲明知底价不可
泄漏但仍告知乙,盖甲符合主观之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与罪责:甲无合法化事由阻却违法亦无阻却罪责事由。
3.小结:甲成立公务员泄露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三)竞合:甲成立违背职务之贿赂罪与公务员泄露国防以外之秘密罪。成立二罪乃为甲
之与乙期约贿赂之资行为而侵害到同一国家法益,而泄漏之行为乃为违背职务之内容,
依法条竞合之吸收关系,泄漏秘密行为包括在违背务行为内,故违背职务行为吸收泄露
秘密行为,故仅论以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四)结论:甲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二、乙之部分:
乙可能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对於公务员行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不法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须为对公务员或仲裁人员关於违背职务所为之人。依上述,甲为公务员
而乙对甲违背职务之行为而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盖乙乃符合行为主体该
性。
(2)行为客体:须为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正利益。依题示,乙与甲约定交付招标案之底
价,而底价乃为不可工开之秘密并为金钱以外之利益,盖符合行为客体该当性。
(3)行为:须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不当利益。 依题示,乙与甲约定将底价告知乙
,而乙免除其债务,盖乙符合行求期约之行为。
2.主观不法构成要件:
须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公务员行违背职务贿赂之故意。依题示,乙明知甲泄露底价为违背
职务行为而行求期约贿赂,盖乙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
(二)违法性与罪责:乙无合法化事由阻却违法亦无阻却罪责事由。
(三)结论:乙成立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对於公务员行违背职务之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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