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sumika (ilovesumika)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轉錄][請益] 不作為義務
時間Sat Apr 15 03:59:07 2006
※ 引述《akira911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 作者: KANKANU (..  N    ) 看板: LAW
: 標題: [請益] 不作為義務
: 時間: Fri Apr 14 12:06:49 2006
: 學理上認為以不作為方式而實現作為犯構成要件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 必須行為人具保證人地位,始足以成立犯罪。所為保證人地位指何?
: 下列案例中,行為人甲是否具有保證人地位?試舉理說明之:
: 1.熱戀中之甲男乙女,因甲男「劈腿」遭乙女「抓包」,二人闢室談判,雙方互相指摘,
: 場面火爆,乙女揚言仰藥自殺,甲男置之不理逕自離去。隨後,乙女果服毒身亡。
長久親近共同生活關係足以形成保證人地位,縱然僅是類似結婚之同居,或已訂婚之男
女朋友亦同。
但德國聯邦法院認為行為人無須堅持維持一段破碎的感情,故對於自己的離去導致另一
半自殺,無刑事責任。
而依學者看法,形成保證人地位須有危險前行為,而此一危險前行為必須:
1.行為人提高風險
2.此風險非被害人須自行負責(故在本案甲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綜上所述(無論是德國實務或學者看法),甲不具備保證人地位。
(參考「論保證人地位」,出自黃榮堅「刑罰的極限」第二篇文章)
: 2.熱戀中之甲男乙女,因遭雙方家長強力反對交往而相約殉情,二人共同配置毒酒後,
: 乙女率先將毒酒一仰而盡,甲男見乙女立時口吐鮮血,狀甚恐佈,竟打消死意,
: 落荒逃離現場,乙女隨即毒發身亡。
個人認為謀為同死屬於加工自殺罪之構成要件行為。
對於乙女之死亡,屬於加工自殺之結果,無須再另論罪,故無保證人地位之探討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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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3.236.71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140.123.236.71 (04/15 04:16)
1F:推 chihchien:但相約殉情並共同配置毒酒難道不能算是危險的前行為? 04/15 04:22
2F:推 wayne0618:請問北大...... 04/15 08:20
3F:推 wayne0618:請問有人知道北大上下學期的民刑總各是誰開課嗎..麻煩善 04/15 08:23
4F:→ wayne0618:心人士告知 04/15 08:25
※ 編輯: ilovesumika 來自: 140.123.236.71 (04/1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