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o (頹廢)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構成要件~
時間Tue Mar 21 08:25:36 2006
※ 引述《papo (頹廢)》之銘言:
: ※ 引述《zacknom (真目標)》之銘言:
: : 向計程車招手之行為意思為要約之引誘,而甲主觀上並無意識招手行為為要約之引
: : 誘,故行為意思不成立。而上題的表示意思,為甲主觀上行為已有意識此行為意識,
: : ,而之所表示意識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識的誤認,故得類推適用§88。
: : 以上為僅為個人之拙見~
: 當然你若要說招攬小黃的行為當做要約引誘也是可以
: 也有學者採此說法,可能是因為程客因為在很遠地方招攬小黃
: 看不清楚司機長相,如果一個辣妹招覽一部小黃,司機一看辣妹
: 露出色相,流口水,或者說司機長相令程客膽戰心驚,此時學者是
: 為了保護程客將招攬行為做為要約引誘,若真的90年台大這一題
: 以要約引誘來寫的話,根本並無討論錯誤的實益,因即使外觀誤以為
: 是招攬行為,當小黃停下來時,此小黃停下來要載路人表示對路人來
: 說僅只是要約行為,此時招攬的路人,管他錯不錯誤,拒絕就可以了,
: 因為要約引誘對路人來說不具有拘束力.
: 如果把招攬行為當做要約,就有探討錯誤之必要,此時你不妨自列兩說,兩說並陳
: 看你要採那一說,都ok啦~~~
更正一下
據某強者同學說,招攬小黃是要約的行為,在路上開計程車才是要約的引誘
若照這樣說,類推88條錯誤處理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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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po 來自: 140.112.152.35 (03/21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