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o (颓废)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构成要件~
时间Tue Mar 21 08:25:36 2006
※ 引述《papo (颓废)》之铭言:
: ※ 引述《zacknom (真目标)》之铭言:
: : 向计程车招手之行为意思为要约之引诱,而甲主观上并无意识招手行为为要约之引
: : 诱,故行为意思不成立。而上题的表示意思,为甲主观上行为已有意识此行为意识,
: : ,而之所表示意识不成立,是因甲表示意识的误认,故得类推适用§88。
: : 以上为仅为个人之拙见~
: 当然你若要说招揽小黄的行为当做要约引诱也是可以
: 也有学者采此说法,可能是因为程客因为在很远地方招揽小黄
: 看不清楚司机长相,如果一个辣妹招览一部小黄,司机一看辣妹
: 露出色相,流口水,或者说司机长相令程客胆战心惊,此时学者是
: 为了保护程客将招揽行为做为要约引诱,若真的90年台大这一题
: 以要约引诱来写的话,根本并无讨论错误的实益,因即使外观误以为
: 是招揽行为,当小黄停下来时,此小黄停下来要载路人表示对路人来
: 说仅只是要约行为,此时招揽的路人,管他错不错误,拒绝就可以了,
: 因为要约引诱对路人来说不具有拘束力.
: 如果把招揽行为当做要约,就有探讨错误之必要,此时你不妨自列两说,两说并陈
: 看你要采那一说,都ok啦~~~
更正一下
据某强者同学说,招揽小黄是要约的行为,在路上开计程车才是要约的引诱
若照这样说,类推88条错误处理就好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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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apo 来自: 140.112.152.35 (03/21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