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構成要件~
時間Sun Mar 19 22:29:03 2006
意思表示----客觀:表示行為
主觀:1.行為意思
2.表示意思
3.效果意思
以下有兩個例題~想詢問一下看法
Ex:1.甲去大會會場~在會場上簽一書面文件~甲本以為是簽名致賀用,未加注意就簽了
原來那是訂購百科全書的訂購單~請問百科全書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請求甲支付價金?(王澤鑑書中題目)
2.甲在路邊與對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計程車司機乙以為甲在招呼計程車
乃趨車前往甲面錢,要甲搭計程車,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轉學考)
關於第一題~王老師和多數學者的看法是認為~甲雖不具表示意思,但當事人因其外部行為
有所表示,相對人僅能從其客觀的表示行為予以信賴,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難以得
知,而相對人的信賴應予以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原則上表意人只能類推適用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來撤銷,並請要負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也就是說~行為人在意思表示時雖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對人的信賴外觀行為,意思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響。
重點是第二題~我在一本民法總則補習班用書上看到這題~那律師的解題為:
[甲與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計程車
故甲縱似有呼叫計程車之行為,因欠缺""行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故契約無法合意,計程車司機無法叫甲履行契約之義務]
這兩題的法律事實應該是雷同的~只是一個是簽名一個打招呼,但第二題
那位律師的解題認為~甲跟本連行為意思都沒有~也就是他的分類認為
行為意思還要區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麼事",而不只是單單"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所以逕認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計程車,所以連行為意思都沒有
但行為意思不是只要自覺的從事某項事就好嗎?
我的看法認為~甲應該具有行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師的講法
只要具有行為意思(就像簽名那個一樣),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護相對人
的信賴,而應認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這樣,這社會就有病了阿
計程車司機就會叫你屢行契約,你再依88條撤銷...多麻煩=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兩個很類似的法律事實,一個簽名,一個招手,同樣欠缺
表示意思~但卻感覺解決方法如果相同~計程車事件會感到不盡合理且麻煩??
如果依照那律師所寫~根本不具行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懷疑他筆誤了
我在推測那律師的想法是否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請教各位的看法摟~~~
ps.大家熱情點嘛= =法律不是要討論才進步的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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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siagod:轉錄至看板 LAW 03/19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