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意思表示成立的构成要件~
时间Sun Mar 19 22:29:03 2006
意思表示----客观:表示行为
主观:1.行为意思
2.表示意思
3.效果意思
以下有两个例题~想询问一下看法
Ex:1.甲去大会会场~在会场上签一书面文件~甲本以为是签名致贺用,未加注意就签了
原来那是订购百科全书的订购单~请问百科全书的出版商得否依照367
请求甲支付价金?(王泽监书中题目)
2.甲在路边与对街友人打招呼,恰巧计程车司机乙以为甲在招呼计程车
乃趋车前往甲面钱,要甲搭计程车,甲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台大法90转学考)
关於第一题~王老师和多数学者的看法是认为~甲虽不具表示意思,但当事人因其外部行为
有所表示,相对人仅能从其客观的表示行为予以信赖,而表意人是否具有表示意思难以得
知,而相对人的信赖应予以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原则上表意人只能类推适用
88条错误之意思表示,来撤销,并请要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意思表示时虽不具有表示意思~但基於相对人的信赖外观行为,意思
表示的成立不受影响。
重点是第二题~我在一本民法总则补习班用书上看到这题~那律师的解题为:
[甲与友人打招呼,因甲自觉其所为之意思表示是打招呼,而非呼叫计程车
故甲纵似有呼叫计程车之行为,因欠缺""行为意思"",其意思表示不成立。
故契约无法合意,计程车司机无法叫甲履行契约之义务]
这两题的法律事实应该是雷同的~只是一个是签名一个打招呼,但第二题
那位律师的解题认为~甲跟本连行为意思都没有~也就是他的分类认为
行为意思还要区分"你知道你在做什麽事",而不只是单单"你知道你在做一件事"
所以迳认为甲的心中是在"打招乎"而非"招乎"计程车,所以连行为意思都没有
但行为意思不是只要自觉的从事某项事就好吗?
我的看法认为~甲应该具有行为意思~但不具表示意思~但如果依王师的讲法
只要具有行为意思(就像签名那个一样),就算欠缺表示意思,就要保护相对人
的信赖,而应认为意思表示合意。如果果真这样,这社会就有病了阿
计程车司机就会叫你屡行契约,你再依88条撤销...多麻烦= =
所以大家的看法呢??两个很类似的法律事实,一个签名,一个招手,同样欠缺
表示意思~但却感觉解决方法如果相同~计程车事件会感到不尽合理且麻烦??
如果依照那律师所写~根本不具行为意思~那又太奇怪~我怀疑他笔误了
我在推测那律师的想法是否为不具"表示意思"~所以意思表示不成立~
请教各位的看法搂~~~
ps.大家热情点嘛= =法律不是要讨论才进步的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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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siagod:转录至看板 LAW 03/19 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