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hidexx (松本)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有關於民法總則一個小問題
時間Mon Mar 6 00:42:33 2006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甲無權占用乙土地,並在該地部分搭蓋"違章建築一棟"。
: 甲以自己名義出租上開土地全部予丙,同時並出賣該棟違建房屋予丙。
: 土地及房屋均經甲交付予丙,丙明知甲非土地所有人,亦知甲為違建搭蓋者
: 之後,丙在該地種植樹木,卻遭丁無權擅予砍伐。
: (台大法律85年轉學考)
: 一.房屋屬於何人所有?乙得否請求丙拆屋還地?
: ======================================
: 第一題的第一個小問題沒問題:
: "違章建築地政機關不准辦理保存登記,一經建築完成
: 不待登記就由建築物的建造人取得所有權~故房屋所有權為甲所有"
: ==============================================
: 第二個小問題~
: 1.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1)還地:
: a.乙為該地所有人 <--這ok~沒問題的
: b.甲為無權占有,並將之出租於丙,因甲並非無權處分,故丙無善意
: ~~~~~~~~~~~~~~~~~~~~~~~~~~~~~~
: 受讓之問題,而無論丙是否善意,甲丙間不得以債權行為對抗乙,
: ~~~~~~~~~~~
: 丙之占有尚屬無權占有。
: 我的問題是~
: 甲為什麼並非為無權處分?
: 而無善意受讓的問題呢??
: 這有點類似~去年台大轉學考有考到民法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但書
: 這租賃出去的情形~而表意人和相對人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1.就房屋買賣部分
(1)甲丙間成立一有效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
(2)甲移轉什麼權利給丙?
該房屋為違章建築..違章建築無法辦理登記..
甲無法依民法758及760將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實務見解67年第2次民庭庭長會議決定所創設出"事實處分權"的概念
允許出賣人將"違章建築之事實處分權"讓與給買受人
(所以甲丙間買賣契約之標的為該房屋之事實處分權)
故甲是將房屋的事實處分權讓與給丙
而甲是房屋所有權人..所以是"有權處分"..不生善意受讓之問題
2.就土地租賃部分
(1)甲丙間成立一有效之租賃契約(雖然甲是以他人之土地為租賃之標的
亦無礙於契約之成立..僅有若甲無法履行債務時..丙得向甲依債務不
履行之規定求償之問題)
(2)甲將土地出租予丙..甲僅係將土地交付予丙使用收益
甲丙間就該土地並無處分行為存在..
故亦無"無權處分"及"善意受讓"之問題
--
▄ ▄
▄ ▄ ▄ ▄
▄▄
▄ xxhidexx
▄ ▄ ▄ 我是松本 ▄ ▄ ▄ ▄
▄▄
▄
▄ ▄
▄ ▄ ▄ ▄ ▄
▄ ▄
▄
▄
多多指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71.2.142
※ 編輯: xxhidexx 來自: 61.71.2.142 (03/06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