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xhidexx (松本)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有关於民法总则一个小问题
时间Mon Mar 6 00:42:33 2006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之铭言:
: 甲无权占用乙土地,并在该地部分搭盖"违章建筑一栋"。
: 甲以自己名义出租上开土地全部予丙,同时并出卖该栋违建房屋予丙。
: 土地及房屋均经甲交付予丙,丙明知甲非土地所有人,亦知甲为违建搭盖者
: 之後,丙在该地种植树木,却遭丁无权擅予砍伐。
: (台大法律85年转学考)
: 一.房屋属於何人所有?乙得否请求丙拆屋还地?
: ======================================
: 第一题的第一个小问题没问题:
: "违章建筑地政机关不准办理保存登记,一经建筑完成
: 不待登记就由建筑物的建造人取得所有权~故房屋所有权为甲所有"
: ==============================================
: 第二个小问题~
: 1.乙得请求丙拆屋还地
: (1)还地:
: a.乙为该地所有人 <--这ok~没问题的
: b.甲为无权占有,并将之出租於丙,因甲并非无权处分,故丙无善意
: ~~~~~~~~~~~~~~~~~~~~~~~~~~~~~~
: 受让之问题,而无论丙是否善意,甲丙间不得以债权行为对抗乙,
: ~~~~~~~~~~~
: 丙之占有尚属无权占有。
: 我的问题是~
: 甲为什麽并非为无权处分?
: 而无善意受让的问题呢??
: 这有点类似~去年台大转学考有考到民法87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但书
: 这租赁出去的情形~而表意人和相对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1.就房屋买卖部分
(1)甲丙间成立一有效之买卖契约(债权行为)
(2)甲移转什麽权利给丙?
该房屋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无法办理登记..
甲无法依民法758及760将房屋之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丙
实务见解67年第2次民庭庭长会议决定所创设出"事实处分权"的概念
允许出卖人将"违章建筑之事实处分权"让与给买受人
(所以甲丙间买卖契约之标的为该房屋之事实处分权)
故甲是将房屋的事实处分权让与给丙
而甲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是"有权处分"..不生善意受让之问题
2.就土地租赁部分
(1)甲丙间成立一有效之租赁契约(虽然甲是以他人之土地为租赁之标的
亦无碍於契约之成立..仅有若甲无法履行债务时..丙得向甲依债务不
履行之规定求偿之问题)
(2)甲将土地出租予丙..甲仅系将土地交付予丙使用收益
甲丙间就该土地并无处分行为存在..
故亦无"无权处分"及"善意受让"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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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hidexx
▄ ▄ ▄ 我是松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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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多指教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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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xxhidexx 来自: 61.71.2.142 (03/06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