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 (痘仔 條仔 都是一家人)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文化大學劉秉鈞老師刑法期中考
時間Fri Feb 17 22:54:59 2006
※ 引述《kizu (痘仔 條仔 都是一家人)》之銘言:
: 一、 甲係某公司董事長,為有配偶之人,偕未婚之女秘書乙,
參加旅行社舉辦泰國商務考察團,二人在泰國之旅館內發
生姦情,甲之配偶丙得知消息,追至泰國旅館,以強酸潑
向以女臉部,經乙女閃躲,潑中其後泰國服務生丁女,造
成丁女手臂灼傷,丙、丁二人隨即發生扭打,互有傷긺 `
,甲、乙、丙三人漏夜逃回台灣,案經乙、丙、丁向地檢署
提出告訴,試問甲、乙、丙、丁所為如何論處?25分
: 二、 甲因手機乾電池電力耗盡,又急於撥電,見小氣之同學乙
不在,手機置於桌上,竟擅自取用,撥打室內電話約一分鐘
,乙之女友密告乙,乙震怒,提出告訴,問甲所為如何論處?25分
: 三、 甲、乙發生口角,甲憤而拿起機車大鎖,基於傷害之犯意,
猛擊乙腹部一下,乙疼痛倒地,經友人招喚救護車,於送醫
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延誤急救時間,致乙到達醫院時,
因肝臟破裂,出血過多休克,雖免於死,但因腦部組織缺氧
過久壞死,成為植物人。試問甲所為如何論댺 B?25分
: 四、 甲、乙係同班同學,甲經常作弄乙,某日見以下樓梯之際,
故意從乙後方踢乙後腳跟,致乙不由自主身體往前傾倒,撞
及在乙前方之丙,丙因而滾落樓梯,手臂骨折,案經丙對甲、
乙二人提出告訴,試問如何論處?25分
關於第一題的相關法條
依刑法第三條之規定本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犯罪始有其適用,原則係採屬地主義,例外輔以屬人主義、保護
主義、世界主義,於中華民國領域外之犯罪仍可依本法處斷。
依刑法第七條保護主義之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
民國人民犯第刑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行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依刑法第八條之規定,第七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
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
關於第二題
基於可罰違法性理論
(日本)甲的犯罪逸脫輕微,及被害者之被害價值輕微。
(德國)構成要件不該當
因此甲不成罪
關於第三題
係因果關係錯誤
如果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及加重結果犯的定義
甲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條普通傷害致重傷罪
關於第四題
基於因果行為論、目的行為論、社會行為論。
乙的行為非刑法上意義之行為,因此不成罪。
甲之行為屬刑法上有意義之行為,因此甲成立
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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