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 (痘仔 条仔 都是一家人)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刑法] 文化大学刘秉钧老师刑法期中考
时间Fri Feb 17 22:54:59 2006
※ 引述《kizu (痘仔 条仔 都是一家人)》之铭言:
: 一、 甲系某公司董事长,为有配偶之人,偕未婚之女秘书乙,
参加旅行社举办泰国商务考察团,二人在泰国之旅馆内发
生奸情,甲之配偶丙得知消息,追至泰国旅馆,以强酸泼
向以女脸部,经乙女闪躲,泼中其後泰国服务生丁女,造
成丁女手臂灼伤,丙、丁二人随即发生扭打,互有伤긺 `
,甲、乙、丙三人漏夜逃回台湾,案经乙、丙、丁向地检署
提出告诉,试问甲、乙、丙、丁所为如何论处?25分
: 二、 甲因手机乾电池电力耗尽,又急於拨电,见小气之同学乙
不在,手机置於桌上,竟擅自取用,拨打室内电话约一分钟
,乙之女友密告乙,乙震怒,提出告诉,问甲所为如何论处?25分
: 三、 甲、乙发生口角,甲愤而拿起机车大锁,基於伤害之犯意,
猛击乙腹部一下,乙疼痛倒地,经友人招唤救护车,於送医
途中,因道路交通事故,延误急救时间,致乙到达医院时,
因肝脏破裂,出血过多休克,虽免於死,但因脑部组织缺氧
过久坏死,成为植物人。试问甲所为如何论댺 B?25分
: 四、 甲、乙系同班同学,甲经常作弄乙,某日见以下楼梯之际,
故意从乙後方踢乙後脚跟,致乙不由自主身体往前倾倒,撞
及在乙前方之丙,丙因而滚落楼梯,手臂骨折,案经丙对甲、
乙二人提出告诉,试问如何论处?25分
关於第一题的相关法条
依刑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国刑法效力所及范围,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犯罪始有其适用,原则系采属地主义,例外辅以属人主义、保护
主义、世界主义,於中华民国领域外之犯罪仍可依本法处断。
依刑法第七条保护主义之规定,本法於在中华民国领域外之中华
民国人民犯第刑法第五条及第六条以外之罪,而其最轻本行为三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适用之。
依刑法第八条之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於在中华民国领域外,对中
华民国人民犯罪之外国人准用之。
关於第二题
基於可罚违法性理论
(日本)甲的犯罪逸脱轻微,及被害者之被害价值轻微。
(德国)构成要件不该当
因此甲不成罪
关於第三题
系因果关系错误
如果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及加重结果犯的定义
甲成立刑法第二七七条普通伤害致重伤罪
关於第四题
基於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
乙的行为非刑法上意义之行为,因此不成罪。
甲之行为属刑法上有意义之行为,因此甲成立
刑法第二八四条过失伤害罪。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7.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