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標題[情報] 中正謝哲勝老師債總期中試題
時間Fri Jan 13 13:55:36 2006
一.甲寄信給乙,信中書明願意以二百萬元購買乙的A地,乙收信後未馬上承諾,乙收信
後的第二天,甲又以快捷郵件通知乙他決定不買了,乙收信後立刻打電話給甲,表示
他決定要依甲所出價格賣A地給甲,問甲乙的法律關係?
二.甲的A物寄託在乙處,乙將之賣給丙,得款一萬元,而A物市價僅八千元,就該買賣
價金一萬元,甲可否對乙主張權利?
三.甲六歲,在乙家中和乙的六歲兒子丙玩火柴,甲不點燃乙家中的油桶,造成火災,乙
住宅全毀,問乙可主張何種權利?
四.甲走路經過一棟十層的公寓大廈邊,被一個墜落的煙灰缸擊中頭部,血流不止,該棟
公寓周圍並無其他建築物,甲無法確定加害人,也沒有任何目擊證人,二樓住戶當天
出國,可以證明不可能為加害行為,其他住戶則無不在場證明,甲即起訴請求三樓至
十樓的住戶負連帶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甲勝訴,問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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