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情报] 中正谢哲胜老师债总期中试题
时间Fri Jan 13 13:55:36 2006
一.甲寄信给乙,信中书明愿意以二百万元购买乙的A地,乙收信後未马上承诺,乙收信
後的第二天,甲又以快捷邮件通知乙他决定不买了,乙收信後立刻打电话给甲,表示
他决定要依甲所出价格卖A地给甲,问甲乙的法律关系?
二.甲的A物寄托在乙处,乙将之卖给丙,得款一万元,而A物市价仅八千元,就该买卖
价金一万元,甲可否对乙主张权利?
三.甲六岁,在乙家中和乙的六岁儿子丙玩火柴,甲不点燃乙家中的油桶,造成火灾,乙
住宅全毁,问乙可主张何种权利?
四.甲走路经过一栋十层的公寓大厦边,被一个坠落的烟灰缸击中头部,血流不止,该栋
公寓周围并无其他建筑物,甲无法确定加害人,也没有任何目击证人,二楼住户当天
出国,可以证明不可能为加害行为,其他住户则无不在场证明,甲即起诉请求三楼至
十楼的住户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甲胜诉,问有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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