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hboy (開到荼糜花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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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北大陳愛娥憲法期末考題
時間Wed Jan 11 22:30:40 2006
台北大學
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愛娥
開課系所︰財經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1.11
試題:(可參閱法條)
壹.以下各題,請不需附理由,直接簡要作答;問及大法官解釋部份,不須提及號數,
但應指出主要內容:
一.憲法學理上區分『憲章』與『憲律』,司法院大法官曾以何等解釋就此表示
立場?
二.對於做為國家三要素的『領域』,司法院大法官曾做何等解釋?
三.直接促成我國第一階段修憲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內容如何?
四.使公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具備有效之民主正當性的方式有哪些?
五.法治國原則有諸多子原則,作為最根本的法治國原則之出發點為何?
貳.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2號解釋文指出:『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
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
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
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
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
侵害人格
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釋字第485號解釋理
由書提及:『憲法係以促進民生福祉為一項基本原則,此觀憲法前言、第一條、
基本國策章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之規定自明。本此原則國家應提供各種給付,
以保障人民得維持
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並照顧經濟上弱勢之人民
,推行社會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釋字第550號解釋理由書亦表示:『憲法
基本國策條款乃指導國家政策及整體國家發展之方針,不以中央應受其規範為限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稱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保險制度,係以實施社
會保險制度作為謀社會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會福利之事項,
乃國家實現人民享
有人性尊嚴之生活所應盡之照顧義務,除中央外,與居民生活關係更為密切之地
方自治團體自亦應共同負擔。』
前揭司法院大法官三號解釋均提及『人格尊嚴』或『人性尊嚴』一詞。請附理由
說明,學理上所稱之『人性尊嚴』的意涵為何?前揭法院大法官三號解釋對『人
格尊嚴』或『人性尊嚴』一詞的理解為何?其用法是否符合學理上的理解?
(本題五十分,故務請說明理由後作答,不能僅提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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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phboy 來自: 61.229.103.186 (01/11 22:41)
1F:推 StevenWa:感謝分享 01/11 22:47
2F:推 fp316:人性尊嚴 囧 01/12 01:46
3F:推 StevenWa:改了一下您的標題^^ 01/12 21:11
4F:推 abacada:真的滿冏的 01/13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