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hboy (开到荼糜花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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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北大陈爱娥宪法期末考题
时间Wed Jan 11 22:30:40 2006
台北大学
课程名称︰宪法
课程性质︰法律系必修
课程教师︰陈爱娥
开课系所︰财经法律系
考试时间︰2006.1.11
试题:(可参阅法条)
壹.以下各题,请不需附理由,直接简要作答;问及大法官解释部份,不须提及号数,
但应指出主要内容:
一.宪法学理上区分『宪章』与『宪律』,司法院大法官曾以何等解释就此表示
立场?
二.对於做为国家三要素的『领域』,司法院大法官曾做何等解释?
三.直接促成我国第一阶段修宪之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内容如何?
四.使公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具备有效之民主正当性的方式有哪些?
五.法治国原则有诸多子原则,作为最根本的法治国原则之出发点为何?
贰.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372号解释文指出:『
维护人格尊严与确保人身安全,为
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增进夫妻情感之和谐,防止家庭暴力之
发生,以保护婚姻制度,亦为社会大众所期待。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
三款所称「不堪同居之虐待」,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
侵害之严重性,斟酌当事人之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
关系之维系以为断。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
侵害人格
尊严与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谓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释字第485号解释理
由书提及:『宪法系以促进民生福祉为一项基本原则,此观宪法前言、第一条、
基本国策章及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之规定自明。本此原则国家应提供各种给付,
以保障人民得维持
合乎人性尊严之基本生活需求,扶助并照顾经济上弱势之人民
,推行社会安全等民生福利措施。』释字第550号解释理由书亦表示:『宪法
基本国策条款乃指导国家政策及整体国家发展之方针,不以中央应受其规范为限
,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所称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保险制度,系以实施社
会保险制度作为谋社会福利之主要手段。而社会福利之事项,
乃国家实现人民享
有人性尊严之生活所应尽之照顾义务,除中央外,与居民生活关系更为密切之地
方自治团体自亦应共同负担。』
前揭司法院大法官三号解释均提及『人格尊严』或『人性尊严』一词。请附理由
说明,学理上所称之『人性尊严』的意涵为何?前揭法院大法官三号解释对『人
格尊严』或『人性尊严』一词的理解为何?其用法是否符合学理上的理解?
(本题五十分,故务请说明理由後作答,不能仅提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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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phboy 来自: 61.229.103.186 (01/11 22:41)
1F:推 StevenWa:感谢分享 01/11 22:47
2F:推 fp316:人性尊严 囧 01/12 01:46
3F:推 StevenWa:改了一下您的标题^^ 01/12 21:11
4F:推 abacada:真的满冏的 01/13 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