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mensch (Auferstehung)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 陳忠五債總93下 債總下 期中考[夜法]
時間Thu Dec 1 01:33:20 2005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下)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系所︰進修法律系二年級
考試時間︰2005.6.27
附件有參考法條,故不可參閱六法
試題 :
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9號判決,謂:「按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為保護
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可知
消保法之立法目的,乃在保護社會廣大不特定消費者之權益,而非規範商業界商人間
之交易活動。查本件承租人奇美公司向被上訴人租用儲槽等行為,屬商業界商人間之
交易活動,並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行為,自無消保法之適用。又定型化契約之
條款,因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而無效者,應以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約當時,處
於無從選擇締約對象或無拒絕締約餘地之情況,而簽訂顯然不利於己之約定者始足當
之。本件關於儲槽之出租,僅高雄地區至少有華運倉儲公司,李長榮化工公司、紘洋
化學公司、宜昇公司及勝一公司等五家民間公司亦有提供儲槽業務,有高雄港務局八
七高港業企字第一一五九五號函及附件函在卷可稽(見原審上字卷第四五頁及第四六
頁),則租用客戶有充分自由之選擇權,被上訴人就儲槽之出租並無獨占地位之情形,
奇美公司於訂約時,亦非無選擇締約對象及爭執契約內容之機會可言。原判決本此見
解,並基於契約自由之原則,認定上訴人主張系爭租賃合約屬定型化契約,且違反消
保法規定,應為無效云云,為無足採,雖其理由說明稍欠週延,惟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原判決仍應予維持。」請就本段判決要旨,指出其所牽涉的法律問題,並分析評
論之。(35分)
2. 甲名下有一筆土地,口頭上同意贈與給乙,經乙承諾,但未訂立任何書面契約。
請問,依我國「現行民法規定」,嗣後乙請求甲將該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自己,
甲因已經反悔,予以拒絕,有無理由?(35分)
3.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價金新台幣5萬元,經簽發同額遠期支票一紙,交付於乙,
以資清償。嗣後甲發現該批貨物有應由乙負擔責任之瑕疵,乃即通知乙,迨支票票載
發票日,又故意使支票不獲支付。乙於是起訴請求甲支付票款。問:甲可否以乙交付
之貨物有瑕疵,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債務不履行責任為由,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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