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mensch (Auferstehung)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 陈忠五债总93下 债总下 期中考[夜法]
时间Thu Dec 1 01:33:20 2005
课程名称︰民法债编总论(下)
课程教师︰陈忠五
开课系所︰进修法律系二年级
考试时间︰2005.6.27
附件有参考法条,故不可参阅六法
试题 :
1.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9号判决,谓:「按消保法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为保护
消费者权益,促进国民消费生活安全,提昇国民消费生活品质,特制定本法」。可知
消保法之立法目的,乃在保护社会广大不特定消费者之权益,而非规范商业界商人间
之交易活动。查本件承租人奇美公司向被上诉人租用储槽等行为,属商业界商人间之
交易活动,并非以消费为目的,非属消费行为,自无消保法之适用。又定型化契约之
条款,因违反诚信原则,显失公平而无效者,应以契约当事人之一方於订约当时,处
於无从选择缔约对象或无拒绝缔约余地之情况,而签订显然不利於己之约定者始足当
之。本件关於储槽之出租,仅高雄地区至少有华运仓储公司,李长荣化工公司、紘洋
化学公司、宜昇公司及胜一公司等五家民间公司亦有提供储槽业务,有高雄港务局八
七高港业企字第一一五九五号函及附件函在卷可稽(见原审上字卷第四五页及第四六
页),则租用客户有充分自由之选择权,被上诉人就储槽之出租并无独占地位之情形,
奇美公司於订约时,亦非无选择缔约对象及争执契约内容之机会可言。原判决本此见
解,并基於契约自由之原则,认定上诉人主张系争租赁合约属定型化契约,且违反消
保法规定,应为无效云云,为无足采,虽其理由说明稍欠周延,惟与判决结果不生影
响,原判决仍应予维持。」请就本段判决要旨,指出其所牵涉的法律问题,并分析评
论之。(35分)
2. 甲名下有一笔土地,口头上同意赠与给乙,经乙承诺,但未订立任何书面契约。
请问,依我国「现行民法规定」,嗣後乙请求甲将该笔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给自己,
甲因已经反悔,予以拒绝,有无理由?(35分)
3. 甲向乙购买货物一批,价金新台币5万元,经签发同额远期支票一纸,交付於乙,
以资清偿。嗣後甲发现该批货物有应由乙负担责任之瑕疵,乃即通知乙,迨支票票载
发票日,又故意使支票不获支付。乙於是起诉请求甲支付票款。问:甲可否以乙交付
之货物有瑕疵,应负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或债务不履行责任为由,提出同时履行之抗辩?
(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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