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放眼2006)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民法之舉重以明輕!?
時間Fri Nov 18 03:36:52 2005
※ 引述《lexar (未來=末路)》之銘言:
: ※ 引述《viki (a za a za fighting!!)》之銘言:
: : 我想請問在83台上2701號中有提到
: : <在查知情而不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者,
: : 尚且得請求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舉重以明輕,
: : 以依衡平原則,不知情而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之鄰地所有人,當然更得>
: : ^^^^^^^^^^^^^^^^^^^^^^^^^^^^^^^^^^^^^^^^^^^^^^^^^
: : 可以請大大說明一下,為什麼不知情者"更"可以類推該條之規定呢?
: : 他的邏輯想法是什麼?不解ing>"<
: 知情的地主都可以用請求越界使用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土地,不知情的地主
: 當然除了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築物外,更可以請求越界使用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
: 越界使用的土地;因為知情者都可以用此法保障其權利了,不知情者更應受保護,所以
: "更得"直接採用這個方法來保障其權利.
邏輯上其實可以簡單的說:
若A都可以了, B當然就可以 -> 舉重以明輕
若A都不行了, B當然就不行 -> 舉輕以明重
以前我也曾經受困於為何有的要舉輕以明重, 有的又可以舉重以明輕, 輕輕重重把我
弄得亂七八糟, 不過最近想到可以這樣解決, 就先在這裡野人獻曝囉~
上面邏輯看了如果一時不太了解的話可以思索一下輕重應該被賦予怎樣的含義與定位
, 這不只限於法律層面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2.210
※ 編輯: abacada 來自: 140.112.252.210 (11/18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