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bacada (放眼2006)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民法之举重以明轻!?
时间Fri Nov 18 03:36:52 2005
※ 引述《lexar (未来=末路)》之铭言:
: ※ 引述《viki (a za a za fighting!!)》之铭言:
: : 我想请问在83台上2701号中有提到
: : <在查知情而不异议,不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者,
: : 尚且得请求土地所有人购买越界部分之土地,举重以明轻,
: : 以依衡平原则,不知情而得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物之邻地所有人,当然更得>
: : ^^^^^^^^^^^^^^^^^^^^^^^^^^^^^^^^^^^^^^^^^^^^^^^^^
: : 可以请大大说明一下,为什麽不知情者"更"可以类推该条之规定呢?
: : 他的逻辑想法是什麽?不解ing>"<
: 知情的地主都可以用请求越界使用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越界土地,不知情的地主
: 当然除了可以请求移去或变更建筑物外,更可以请求越界使用人以相当之价额购买
: 越界使用的土地;因为知情者都可以用此法保障其权利了,不知情者更应受保护,所以
: "更得"直接采用这个方法来保障其权利.
逻辑上其实可以简单的说:
若A都可以了, B当然就可以 -> 举重以明轻
若A都不行了, B当然就不行 -> 举轻以明重
以前我也曾经受困於为何有的要举轻以明重, 有的又可以举重以明轻, 轻轻重重把我
弄得乱七八糟, 不过最近想到可以这样解决, 就先在这里野人献曝罗~
上面逻辑看了如果一时不太了解的话可以思索一下轻重应该被赋予怎样的含义与定位
, 这不只限於法律层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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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2.210
※ 编辑: abacada 来自: 140.112.252.210 (11/18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