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 (奔走兩極)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 謝謝
時間Thu Nov 10 19:35:08 2005
※ 引述《Cinderella00 (焦糖瑪琪朵)》之銘言:
: ※ 引述《ZXC010442 (海洋~)》之銘言:
: : ㄧ.17歲的甲生 考上大學父親讓她自行租屋 甲請學校同學乙 代為租屋 乙的鄰居丙19歲
: : 結婚半年就離婚 有屋出租 願代甲租其屋
: : 1.甲到校後發現所租房屋靠近夜市不適合唸書 可以以當事人均未屬成年人而否認
: : 租賃契約嗎?
: 不可以,因為17歲之甲生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效果為效力未定,但其法定代理人,
: 讓她自行租屋,所以其意思表示效力成立。(民法第13條第二款)
: 而甲生委託同學乙代為租屋,同學乙之意思表示仍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3條第二款)
請問這邊甲之法代有允許甲租屋但是並未允許甲授與代理權 何況受與代理權是有
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依78條甲授與代理權給乙之法律行為係無效
所以應該解釋為甲之法代允許甲租屋之意思是不是包括受與代理權之行為
有包括的話 乙的代理行為才是有效的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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