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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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第419號
時間Fri Nov 4 21:51:27 2005
※ 引述《nowitzki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銘言:
: ※ 引述《nowitzki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銘言:
: : 1.副總統是否得兼任行政院院長?
: 總統如欲兼任行政院長,則須題任自己徵求立法院之同意,如立法院不同意,
: 總統、副總統將無以自處。再者總統如兼任行政院院長當須副署自己公佈之法律與命令
: ,並對立法院目則,出席立法院答覆質詢,並做施政報告,核可自己移請立法院
: 之覆議案。如立法院之意見與總統之意見相左,不是總統屈服於立法院之下,就是總統
: 可持其固有職權,如戒嚴權與緊急處分權等以壓迫立法機關順從,如此將失憲法規定之
: 原則及作用。故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長,憲法第49條規定,正、副總統均缺位或不能
: 視事,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倘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萬一其因故無法視事,總統亦因
: 固無法視事,則國家將同時造成正、副總統及任行政院長之空缺,起不是造成憲政危機?
: 故副總統不得兼任行政院長。
剛剛去看了一下立法理由書 惡補了一下 從理由書整理(摘錄)幾點要點 XD
1.你上述的理由中皆是以總統為例子 但題目問的是副總統
最後的結論又突然變成副總統 感覺好突然 XD (題外話)
2.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之職務不相容,不能兼任:
衡諸憲政理論,總統代表國家,統而不治,行政院院長領導政府,治而不統,
我國憲法即依此項理論設計,並屬於內閣制之一種,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五
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等相關規定,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有制衡關係
,故總統絕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與總統理念相同,關係密切並具有一
體性,總統既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長,副總統自亦不能為之。(理由書)
3.依憲法第五十三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及其領導之內閣須
對立法院負責,副總統固屬備位性質,憲法上亦無明定之職權,但副總統有輔
弼總統之責,乃總統之僚屬或副手,平日承總統之命行事,副總統實具有潛在
之職權,一旦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閣揆變成總統之幕僚長,而行政權
盡入總統囊中,憲法設計之制衡機制破壞殆盡,覆議核可權及副署制度均失其
意義,且事實上,兼任損及公益並有害於人民之信賴,時間之分配亦不容一人
兼任兩項繁重職務。另由行政法學之觀點,縱認副總統非總統之部屬,但基於
但基於憲法機關功能維護之理論,副總統既有襄助總統之職責,仍不應兼任院
長職務。又憲法機關以不能互相兼任為原則,若有兼任情事,必憲法有明文可
據(如美國副總統之兼任參議院議長)。
4.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及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八項分別規定: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
、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分別
設置,乃憲法保障總統職位之繼任,所作雙重保險機制,由副總統兼任行政院
院長,不僅使候補人數減少,且一旦總統缺位,勢將出現一人同時擔任三項職
務之「三位一體」局面,自與憲法本旨相違。
5.復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副總統之彈劾適用第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行政院院長則
與一般公務人員之彈劾相同,依同條第三項處理,二者程序及效果完全不同,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而有違法失職情事時,監察院如何彈劾將無所適從。設
若行政院院長總揆庶政,或因施政疏失而遭監察院糾彈,甚至去職,則是否仍
適合擔任副總統,亦生質疑。
6.又副總統須對國民大會負責,一旦兼任須向立法院負責之行政院院長,倘立法
院與國民大會意見不同時,易形成衝突局面。再者,在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之
外,尚有元首權,係立於行政、立法及司法權等之上,以超然中立之態度,由
總統、副總統協調於五院之間,憲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即寓有此一意旨,副總
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則本身既為爭執之一造,自無從作超然中立之協調。
7.依司法院歷來解釋,關於兼職之禁止與否,皆視職務性質是否相容或有無利益
衝突為斷,由以上所述足認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皆與容許兼職原則有違,乃
憲法所不許。三、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不構成憲政慣例:按憲法慣例或憲政
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
之。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以往雖有兩例,但均發生於動員戡亂及戒嚴時期,
並非常態,且有違憲之疑義,自不能視為憲政慣例或習慣法。
: : 2.新任總統、副總統就職時,行政院院長是否該率領各院提出總辭呢?
: 學者董翔飛以為:不同意行政院長於總統任期屆滿而請辭的理由,是憲法第五十條
: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
: ,由行政院長代行總統職權。」的文字,制憲人的用意不難看出,是在著眼於「國家元首
: 不能一日或缺」,設若總統任滿解職,而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
: 就職或不能就職時,由行政院長暫行代理,即可填補這段「政治上的真空」立法意旨至
: 為明顯,若行政院長必須向任期屆滿的總統提出辭職,卸任總統批准其辭職,此時已沒有
: 行政院長,而次任總統、副總統均未選出或選出後尚不能就職,將由誰來代行總統職權?
: 又有誰來填補這段「真空」?此時將會造成「沒有總統,沒有副總統,也沒有行政院長 」
: 的無政府狀態,形成權力真空的景象。從五十條的精神看,行政院長就似乎更不能於總統
: 任期屆滿輕率提出辭職了。
: 可以讓我知道你們的看法嗎??謝謝...
:
第二題的話 419的理由書裡面也有很清楚的解釋 深值參考 只是有點長而已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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